紫鑫药业伪造业绩误导关联企业的财务剖析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陈月奇 王薇日期:2011-12-01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来,紫鑫药业业绩造假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引起了整个业界的关注。紫鑫药业事件的关键问题是其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及时、充分,造成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以至于误导了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决策。  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业绩在2010年之前,紫鑫药业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因为没有占绝对优势的产品,紫鑫药业的经营业绩并不理想,以2008年、2009年为例,其净利润分别为5300万元、6100万元,而同期经营性现金流量仅分别为2600万元、1300万元,企业难以维持日常经营运转。  2010年是紫鑫药业的转折点。从2010年开始,紫鑫药业投巨资于人参产品项目,自此之后,紫鑫药业的经营成果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超快速提升:2010年实现营业收入6.4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50%,实现净利润1.73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83%,在总的营业收入中,人参系列产品所创造的收入就占了55%;2011年上半年,辉煌继续延续,实现营业收入3.7亿元、净利润1.11亿元。表面上看,这无疑是一项极为成功的投资经营决策,但深入分析后可以发现,在这光辉业绩的背后,隐藏的是一桩又一桩的关联方交易。  根据2010年年报,我们可以发现紫鑫药业的主要销售商、供应商实际上都是其关联方,紫鑫药业与这些企业之间的交易均为关联方交易。但是,在紫鑫药业2010年的年报中,对于关 联交易的性质、交易类型、交易金额等可谓只字未提。紫鑫药业这种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做法无疑严重违背了关联交易披露准则,使投资者对其盈利能力进行了错误的评估,并进而严重误导了投资者的决策。  由于供应商、销售商实际均受紫鑫药业同一集团控制,紫鑫药业可以随意调节其经营业绩,其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关联方信息应在财务报表中体现《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 —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凡以上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方交易,具体类型有购买或销售商品或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在信息披露方面,企业财务报表中应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这包括两点: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在附注中披露与该企业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母公司与子公司有关的信息;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在关联方披露中,要注意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重要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