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从一起案例看如何加强离岸股权转让税收管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开智日期:2012-12-13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情况  山东BC制药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境内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68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等中成药。截至2012年6月30日,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甲公司(注册地为香港)持有其49.2787%的股权。2012年8月,甲公司分别与注册于香港的A公司和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山东BC制药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A公司和B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在香港签订协议,款项支付在香港划转,属于典型的离岸股权转让形式。  二、实地核实  主管税务机关获知这一信息后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  (一)查阅山东BC制药有限公司相关财务资料  山东BC制药有限公司财务资料显示,A公司、B公司购买甲公司所持有的山东BC制药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后,山东BC制药有限公司资本总额未变。查阅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取得了甲公司投资山东BC制药有限公司股权成本价以及山东BC制药有限公司的留存收益数据。  (二)告知山东BC制药有限公司相关义务  主管税务机关在向山东BC制药有限公司宣讲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同时,特别强调其有协助税务机关调查股权转让相关事宜的义务。依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十五条规定,督促甲公司尽快提供完整的股权转让资料以确定是否补缴税款。同时要求山东BC制药有限公司转告甲公司,如有必要,主管税务机关将采取情报交换方式获取相关信息资料。  (三)甲公司提供相关股权转让资料  山东BC制药有限公司多次甲公司和A公司、B公司沟通,最终甲公司委托其代理人代为办理涉税事宜,并递交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收付款凭证及相关资料、转让方委托代理人授权书等资料。资料显示:根据山东BC制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规定,2012年底,预计公司净资产8亿元人民币,净利润13亿人民币,按8亿元总股本计算,预计全年每股收益1.625元人民币;甲公司于2012年8月15日将其持有的山东BC制药有限公司0.9602%的股权以26117.44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A公司;2012年8月16日将其持有的山东BC制药有限公司0.85%的股权以2278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  三、税务争议与税务处理  (一)税务争议  甲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的争议表现是否应在中国境内纳税。  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属于离岸股权转让,交易过程和价款的支付均发生在境外,故转让收益不应在中国纳税。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虽然为非居民企业,交易过程和价款的支付也发生在境外,但是其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5号)第三款的规定,“……凡香港居民转让其在内地居民公司中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该收益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曾经直接或间接拥有上述公司25%以上的股份,内地有权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征税。“由于甲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前一直拥有25%以上的股份,故应在内地征税。委托代理人最终认同了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并将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及时反馈给甲公司,甲公司最终同意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经过认真核实,确认甲公司两次股权转让共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881.65万元。  1.2007年9月28日,甲公司以4631.83万港元购入山东BC制药有限公司85%的股权,当日港币对人民币汇率1:0.9505.2012年8月15日,股权转让当日港币对人民币汇率1:0.8205.其股权转让收益为26074.51(26117.44÷0.8205-4631.83×0.9602%÷85%)×0.8205万元人民币,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607.45(26074.51×10%)万元。  2.2012年8月16日,甲公司将其部分股权转让给B公司,股权转让当日港币对人民币汇率1:0.8205.根据上述计算方法,其股权转让收益为22742.00万元人民币,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274.20万元。甲公司两次转让股权共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881.65万元。2012年8月30日,甲公司入库企业所得税4881.65万元。  四、加强离岸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建议  (一)建立非居民企业人员入境管理和欠税信息交流制度。一是对没有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有关法人、总裁等实行入境管理制度。由税务机关对欠税的非居民企业信息通知公安入境管理机关,非居民企业代表人入境时由公安机关提醒纳税人欠税事项,并同时下达限期补缴税款通知,否则实行入境限制制度。二是为非居民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对没有在国内缴纳税款的非居民企业将其欠税信息通知其居民国家税务机关,增加主动纳税的意识。三是充分利用情报交换将在我国获取收入但未缴税的非居民企业向其居住国税务机关通告并请求该国税务机关协助调查,追缴税款。  (二)拓宽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渠道。一是针对离岸股权转让,为方便境外纳税人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开立纳税专户,由纳税人直接将应纳税款汇入该纳税专户。本案中,甲公司就是分两次将股权转让税款按照上述方法缴纳入库的。当然,纳税人也可以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它方式缴纳。二是对于多缴的税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79号)规定,要及时退还。  (三)实行目标企业履行扣缴义务制度。所谓目标企业就是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就本案例而言即山东BC制药有限公司。由于离岸股权转让双方均为国外企业,让受让方履行扣缴义务以及让出让方履行纳税义务都有一定难度。因此,从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的角度,建议实行由目标企业履行扣缴义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