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用模型推算 发现企业加工收入异常
用模型推算 发现企业加工收入异常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8-02-13字号[ 大 中 小 ] 企业基本情况 河南省邓州市某烟叶复烤企业成立于1999年5月,主要业务是接受委托从事烟叶复烤,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入库增值税3972750.42元,税负率为13.7%. 掌握行业特点,制作评估模型 根据行业评估计划,邓州市国税局对该烟叶复烤企业2005年的生产加工情况进行了评估、验证。 据了解,烟叶复烤厂主要是通过接受委托复烤收取加工费,由于没有烟叶收购权,不能直接进行收购,复烤厂在年初各烟厂专门举行的定货会上签订合同,接受订单,全国各大烟厂在烟草公司购买烟叶委托烟叶复烤厂进行复烤之后封箱运回(各烟厂不一定必须在当地烟草公司购进烟叶)。烟叶复烤行业由于是单纯加工,不需要原材料购进,毛利率高达40%~45%,成品片烟吨加工费用由国家统一核定为2100元/吨,在加工费吨价全国统一的情况下,降低能耗提高产出就成了实现利润*5化的基本途径。 经过认真调查摸底,邓州市国税局了解到该行业的工艺流程如下:原烟→选叶、真空回潮→预处理润叶→打叶风分→复烤打包→晾房处理。生产经营规律有:(1)烟叶复烤行业生产原料是卷烟厂家提供的经过农业生产者初烤的原烟,产出主产品为成品片烟,副产品为长梗、短梗、>3mm碎烟、 根据相关因素分析,建立数学模型。 (1)投入产出模型。 经统计2000年~2005年投烤原烟产出量之后,原烟投入产出比为:主产品成品烟片产出为66.47%,副产品产出长梗20.69%,产出短梗4.06%,产出>3mm碎烟0.1%,产出 (2)吨产能耗模型。 1.耗电量评估数学模型评估期成品片烟产量=评估期生产所耗电量/单位产品耗电量评估期生产所耗电量=评估期所耗电量-非生产用耗电量单位产品耗电量=305千瓦时2.耗煤量评估数学模型评估期成品片烟产量=评估期生产所耗煤量/单位产品耗煤量评估期生产所耗煤量=评估期所耗煤量-非生产用耗煤量单位产品耗煤量=标煤176公斤购进煤的进项发票反映的是原煤吨数,在计算产出时应根据国家统一标准系数乘以0.714折为标煤。 3.耗水量评估数学模型评估期成品片烟产量=评估期生产所耗水量/单位产品耗水量 评估期生产所耗水量=评估期所耗水量-非生产用耗水量 单位产品耗水量=262公斤 4.耗工量评估数学模型评估期成品片烟产量=评估期生产车间所耗工量/单位产品耗工量 评估期生产车间所耗工量=评估期所耗工量-非生产车间耗工量 或由生产车间季节工工资计算得出 评估期生产所耗工量=评估期生产车间季节工工资÷每个工吨烟小时工作价值÷30 单位产品耗工量=4.4个 5.耗用纸箱评估数学模型评估期成品片烟产量=评估期耗用纸箱个数×纸箱额定单位容量评估期耗纸箱个数=自己定制纸箱的耗用+卷烟厂提供的回用箱耗用纸箱额定单位容量=200公斤对于产量的评估,因为有季节性停工、机器检修空转等影响电耗,煤停工时有压火用煤影响煤耗,生产用工有工闲时的简单维护影响工耗,纸箱有某一等级到最后仅剩半箱但用整箱存放影响纸箱耗用,应允许根据上述指标计算的产量有一定的合理误差,根据投产至2005年有关数据,将合理误差定为≤5%. 约谈补税 经查询企业相关资料,2005年生产环节各项能耗为:电力耗用2863448千瓦时,标煤耗用1553吨,水耗用2284吨,生产车间用工时38702工时,成品片烟纸箱年用量43904套。年产成品片烟8702.823吨,烟梗等副产品3315.87吨。 (1)吨产能耗产量计算: 1.按耗电量计算:2863448千瓦时÷305千瓦时/吨片烟=9388.52吨; 2.按耗标煤计算:1553吨÷176公斤/吨片烟=8823.86吨; 3.按耗水计算:2284吨÷262公斤/吨片烟=8717.55吨; 4.按生产用工时计算:38702工时÷4.4工时/吨片烟=8795.91吨; 5.按片烟纸箱耗用量计算:43904套×200公斤=8780.8吨。 评估产量与实际产量相比:1.电:9388.52÷8702.823=1.07;2.煤:8823.86÷8702.823=1.01;3.水:8717.55÷8702.823=1.01;4.生产工时:8795.91÷8702.823=1.01;5.片烟纸箱:8780.8÷8702.823=1.01. 上述指标中,只有电的评估产量与实际产量误差过大,高达7%. (2)投入产出量计算:2005年投入产出表原烟投烤13092.62吨,主产品成品烟片产出8702.823吨,副产品烟梗等副产品产出3315.87吨,水耗灰土无形损耗1093.927吨,水耗灰土无形损耗占8.2%,超出正常损耗7.46%,损耗过大。 (3)销售额测算:评估期销售额=评估期加工成品片烟检验交货量×国家定额吨片烟加工费(若允许留烟梗等副产品从加工费中依合同扣减)+评估期加工烟梗等副产品检验交货量×合同规定加工费+过去及评估期抵加工费收入自留烟梗等副产品销售量×单位售价+评估期卷烟厂家允许自留烟梗等副产品抵加工费收入+合同约定的纸箱单价×评估期复烤厂提供的纸箱数=11588.09×2100+3596.789×400+567.6×1368+321.937×1368(按同期吨售价)+28525×76=29158491.21元,与实际申报销售收入28847833.02元有误差,误差310568.19元。 根据以上异常,邓州市国税局向该企业下达了《约谈举证通知书》。经与企业财务负责人座谈,讲明政策,晓以利害,企业财务负责人承认有如下情况:(1)该企业独立核算的贵宾楼、职工食堂、家属楼耗用电12218千瓦时未从电费中转出;该企业在建工程用电3928千瓦时准备在工程完工时一并转出,也影响了当期电力耗用。(2)销售额异常方面有一笔对某卷烟厂的加工行为共73.65吨在合同履行货物发出并检验交接后未开票计销售。(3)投入产出方面有一笔卷烟厂家留给复烤厂烟梗共计50.7吨直接从车间拉走销售未开票,记账员记账错误入到了扣杂上,造成水耗灰土无形损耗过大。该企业财务负责人表示愿意调账作进项转出和补提销项税,共计补税38603.11元。调整后,企业税负变为13.9%. (本案例由河南省邓州市国税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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