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对销售自建房征税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对销售自建房征税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吴守军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目前,不少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城区附近的农村,发动职工或村民以个人集资的形式建造房屋,并对内、对外销售,也有部分单位利用自有土地以合作建房的方式开发并销售房产,这些行为却没有纳税记录。山东省博兴县地税局通过分析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现状,针对农村、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自建房税收管理盲区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对销售自建房是否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博兴县地税局认真研究了近几年出台的房地产行业政策和税收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就有关单位对此类问题的请示所作批复。他们认为,对销售自建房征税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例如,《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同时规定: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34号)规定,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因此,从法律规定上看,单位自建房销售给内、外部人员的行为,与房地产开发商开发、销售行为相比并无本质区别,同属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应税行为,应依法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等。尽管国家曾对房改期间按房改标准价、成本价向单位职工出售住房的行为作出免税规定,但博兴县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已经结束,其自建房应按规定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博兴县地税局的具体做法是,成立自建房专业管理小组,将原来散布于各分局(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申报、纳税、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根据自建房立项审批、建设、销售等不同阶段,全过程适时监控税款征缴情况。 同时,建立项目登记台账,跟踪掌握自建房建设进度、房屋预售、销售、存量变化、收款等详细情况,及时监管各环节税收的申报及缴纳,并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屋销售信息,对单位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自建房信息面广、量大,仅靠地税部门难以掌控到位,并且自建房信息复杂多样,单凭手工对比费时、费力,且难以实时更新。为此,该局加强与计划、土管、建设、建管、房管、农税等部门的联动,及时采集相关信息。 同时,推广使用房地产税收管理软件,将各部门提供的信息与建房单位的纳税、发票开具等情况,一并录入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初步实现了对自建房从立项、审批、建设、房屋预售、销售、收款等环节的动态、实时监控,管理效能明显提升。今年1月~6月,该局共入库自建房税收832万元,是去年全年入库总额的4.1倍。 作者:山东省博兴县地税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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