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多种方式推导企业收入细核实找到税负偏低症结
多种方式推导企业收入细核实找到税负偏低症结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8-03-03字号[ 大 中 小 ] 企业基本情况 湖北省郧西县某摩托车商行,私营独资企业,注册资金90万元,员工4名,租赁门面从事摩托车销售活动,年租金1.8万元,2002年12月1日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宗申、豪爵、轻骑、嘉陵4个品种的双轮摩托。 2007年11月中旬,湖北省郧西县国税局税收管理员在巡查时发现,某摩托车商行经营规模变化较大,先后在上津、店子、湖北关等乡镇分别设立了经销点。商行经营规模呈扩大趋势,企业的纳税额是否也在相应上升呢?带着疑问,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07年1月~10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评估。 信息采集 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及资料信息:①不含税销售收入2598132元;销项税额441678元;进项税额416537元,期末无留抵税额;应纳税额25143元,税负率0.97%.报送《销售清单》显示的销售各种摩托604辆,平均单价4301元。②存货:期初269340元,期末442909元。③主营业务成本2276660元,毛利额321472元,毛利率12.37%. 车购税系统导出的信息:①豪爵摩托车503辆,2种型号,合计缴纳车购税202182元。②嘉陵摩托车10辆,4种型号,合计缴纳车购税3397元。③宗申摩托车34辆,7种型号,合计已缴纳车购税12717元。④轻骑摩托车40辆,5种型号,合计已缴纳车购税14527元。累计37种型号,588辆,入库车购税额232823元,平均单价3959元。 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信息显示。1月~10月,该企业共计验旧发票659份,其中作废32份,实际开具627份,开具不含税金额2772991元,平均单价4422元。 疑点分析 (一)从指标率上分析。 该企业税负率为0.97%,比同行业1.5%的税负率低0.53个百分点;毛利率为12.37%,比同行业14%的毛利率低1.63个百分点。这两项指标同时偏低,评估人员据此判断,企业可能存在低价开具发票现象,从而导致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二)从政策角度分析。一是摩托车经销商经营助力车、电动车不上牌照,不缴纳车辆购置税;二是企业返利收入应该冲减进项税。以上情形是否开票入账作了销售收入?是否冲减进项税?值得打个问号。 (三)从进项税额上分析。该企业1月~10月申报进项税额合计416537元,通过本期购进成本推算进项额=2450229×17%=416538元(其本期购进成本=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2276660+442909-269340=2450229元)。推算的进项额仅与申报的进项税额仅相差1元。据此,企业虚构进项税额疑点可排除。 (四)从金额上比对三个系统,该企业1月~10月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显示的增值税销售收入为2598132元,比车购税系统推算的2328230元(入库车购税额÷车购税税率)不含税销售收入,多269902元;比V2.0中的发票子系统显示的验旧开具金额换算的2772991元不含税销售额,少174859元。判断企业存在收入不入账的可能。 (五)从数量上比对分析,1月~10月,《销售清单》申报销售的摩托车是604辆,比车购税系统显示销售的588辆多16辆,比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发票系统显示的627辆(销售机动车辆开具发票都是一份发票一辆车)少23辆。由此判断企业可能存在开票不记账和销售摩托车未开票行为。 评估约谈 针对上述分析的疑点,向企业下达《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约企业负责人和会计携带账簿前来国税局约谈举证。 约谈中,企业负责人和会计作了几个方面的陈述举证。其一,表面上看税负率未达到行业1.5%的税负率,但企业还有442909元的存货,而这部分进项税已作抵扣。如果考虑这部分因素,实际税负率将达到1.63%.举证资料显示的计算方法为:(25143元已纳税额+17294元存货进项税)÷2598132元销售收入×100%.其二,现在生意难做,竞争激烈,如果都按厂家的指导价格销售,销售会受到影响,为此企业采取了薄利多销的方式经营。其三,返利收入在进货时,上家已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冲减了。其四,车购税系统显示摩托车数量比发票信息显示的少39辆,原因可能是有的客户购车还未上牌照。 比对核实 鉴于企业负责人和会计对所约谈的问题持消极态度,评估人员采取了三种核实措施,一是按照该企业所经营的37个型号的车辆,以会计携带的购进明细账和车购税系统导出的信息为依据,筛选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购进单价小于车购税计税单价150元以下的42辆10种型号的摩托车进行比对(车购税计税单价=单位车购税额÷10%税率)。比对结果,单位毛利率*6的是3.7%(120÷3240×100%),还有4种型号的摩托车单位毛利率为负数;二是将库存商品明细账与销售明细账相核对,发现购进成本价为1800元的13辆助力车(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购货单)均已出售,而销售明细账尚未反映。同时,核对出23辆进价较高的摩托车均未入购销账(进项税额12498元)。同时,针对与车购税系统39辆差数摩托车,要求企业负责人说清楚。 面对评估人员的核实结果,一方面企业负责人解释说,出现的负利润现象,主要是熟人购车,压低了售价;一方面承认存在未做收入现象,表示及时纠正。 处理建议 针对上述情形,向企业下达了《评估建议书》,建议企业: 1.10种型号42辆的摩托车,其销售价格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要求企业以同行业14%的毛利率,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补缴增值税。对13辆助力车以同行业19%的利润率,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补缴增值税。 10种型号42辆摩托车应补税额=3772×42×(1+14%)×17%=30702-1143(已纳)=29559元。 助力车应补税额=1800×13×(1+19%)×17%=4733元。 2.对开票子系统与申报子系统显示的23辆差数摩托车,按照开具发票金额4422元的平均单价计算补缴增值税。税额=4422×23÷1.17×17%=14777-12498=2280元。 3.对39辆未缴车购税的摩托车,要求企业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当地交警部门,请求协助追缴车购税。 该企业按评估人员的评估建议,共计补缴税款54209元,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了一份提供给交警部门的书面报告备案。 (本案例由湖北省郧西县国家税务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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