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显异常 违反税法受严惩来源:作者:素清 春莉日期:2008-03-28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石家庄市长安区国税局稽查局查处一起典型利用虚假抵扣凭证抵扣税款的偷税案,涉及增值税、滞纳金、罚款共316万元。 一、案情介绍 石家庄富珩化工产品经营中心设在长安区国税局,是一家经营化工原料、铁粉、钢材、焦炭的商贸企业。2006年4月,长安区国税局在进行纳税评估中,该企业被认定为“异常”。根据纳税评估提供的线索,该局稽查人员经过调查发现,该企业2004年10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经营期间存在如下问题: (一)约谈结果与抵扣票据显示的结果不符。在约谈中,该企业称主要从附近的小矿厂进货,但企业账簿及抵扣票据显示,企业从哈尔滨鸿大五金加工厂、竹溪县碳化硅制造有限公司进货,还有部分进口货物。(二)由北京某运输公司运输货物不符合常规。该企业注册地在石家庄,却由北京怡恒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北京天远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责运输,北京既不是货物的起运地又不是货物的到达地,不符合企业经营常规。据此,怀疑该企业很可能存在接收虚假抵扣凭证的问题。 二、调查取证 稽查局立即组织人员分赴黑龙江、湖北等地对该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进行调查取证。经哈尔滨市国税局稽查局、湖北十堰市国税局稽查局证实,上述两家企业开具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共涉及增值税额76万元;经深圳海关、天津海关核查,业务系统中无上述完税凭证信息,是假完税凭证,涉及税款188万元。经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在税控装置安全管理系统中查询,没有上述发票的信息,为假运输发票。经北京市大兴区地税局稽查局核实,该企业2006年5月取得并申报抵扣的票号为00941574的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联金额2328000元,涉及增值税162960元,存根联金额为 10000元)是一张大头小尾发票,共涉及税款19.5万元。至此,可以完全确定,该企业接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完税凭证、假运输业统一发票、大头小尾运输业发票。在证据面前,企业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了上述违法事实。 三、案件处理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该企业上述行为属偷税,责令其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一倍罚款。因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长安区国税局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对其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扣押、拍卖其生产设备抵缴了税款,并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启示与思考 (一)协调联动彰显威力 该案件之所以能够顺利取得突破性进展,与稽查部门和管理部门互相支持、互相配合是分不开的。税收管理员认真进行纳税评估,发现异常后及时转交稽查部门,稽查人员不辞辛苦,奔赴异地协查取证,从而实现管理、稽查的协调联动。在案件的发现及处理过程中,如果有一个环节运行不畅、一名税务人员怠于行使职责,企业的问题就容易被忽略,316万元的税款就有可能流失。 (二)业务扎实是发现问题的关键 本案中,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就是税务人员通过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再比照财务凭证、票据,发现异常,从而确定检查方向。这就要求税务人员要有过硬的业务水平,要善于从蛛丝马迹中寻根溯源,找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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