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税负率背后的秘密来源:作者:田大勇 徐旻涓日期:2008-04-01字号[ 大 中 小 ] 边角余料和一些零碎的销售业务经过巧妙的伪装,似乎成为可以瞒天过海忽略不计甚至可以轻轻抹掉的税收,某制造有限公司一直通过这种手段来达到偷逃税的目的。但是“道高一尺,魔商一丈”,这些偷税伎俩在国税局评估岗位的精确测算下,迅速被揭露,原形毕露。 某制造有限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金400万元。主要生产、加工各种链条及传动机械。2007年1至11月增值税申报情况:实现产 品销售收入192.8万元,产品销售成本268.1万元,产品销售费用8.38万元,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0.41万元;管理费用62.1万元,财务费用0.48万元,营业外收入20.2万元;实现利润-126.5万元;当期销项税额累计32.78万元,进项税额累计48.73万元,应纳税额为0.87万元,期末留抵税额19.22万元。 当评估人员对该公司1至11月财务会计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所提供的信息进行系统分析测算时,发现其当期增值税税负率为0.6%,与行业税负相差过大。因为其行业生产的物耗(即原材料部分)一般占产品成本的70%左右,增值税税负率应在5%(增值30%×17%=5.1%)。再根据其当期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92.8万元,而当其产品销售成本达268.1万元,产品销售收入比产品销售成本少75.29万元,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同时,其当期存货增加较多(154.22万元),而产成品和销售收入没有同步增长,而其当期货币资金变化较大,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不匹配,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 在初步掌握其财务及纳税情况后,税务管理人员迅速对公司的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进行约谈,该企业所存在的疑点问题不能排除,认为该企业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进项税额抵扣不真实等问题。 于是,该局组织专班对其进行实地调查。发现其存在几个问题:一是应税收入未开具普通发票。1月至11月销售边角余料及零星加工收入未及时开具发票,少计销项税额4.36万元。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未作进项转出。1月至11月收取租赁单位电费26.5万元,其中开具普通发票20.2万元作营业外收入,开具收款收据6.3万元作冲减产品成本,进项税额3.85万元未按规定作进项转出。用于基建项目的原材料(甲醇)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23万元未按规定作进项转出。两项共计应作进项转出5.08万元。 经过约谈举证和实地调查,基本可以确定该公司之2007年元至11月增值税纳税虽然申报存在问题,但经过测算,考虑上述因素,当期应实现增值税税额10.3万元(应纳税额0.86万元+少计销项税额4.36万元+应作进项转出5.08万元),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5.34%,是企业原税负的9倍! 在确凿证据的面前,该公司终于承认了自己偷逃税的行为。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检查、认错态度较好,国税局对其作出责令该公司对销售边角余料及零星加工收入未及时开具发票,少计销项税额4.36万元进行纳税申报;对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抵扣作进项转出5.08万元,责令该公司进行纳税调整;同时责令其在财务管理方面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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