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某有限公司避税不成被查处来源:作者:富世亨 刘友斌日期:2008-08-20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案情  赣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市黄金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近几年来,该单位主要从事土地开发及其使用权的转让业务,所转让的土地由业主按统一的设计方案建设别墅。截止2006年底,该土地开发和使用权转让经营项目已基本结束。  1、主要违法事实  2007年4月,赣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税收检查计划,依法对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过检查,发现该单位与购买别墅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同时签订两份合同,分别以“土地转让收入”和“配套设施费收入”的名目转让别墅用地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配套设施费收入按“建筑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该单位“配套设施费收入”为别墅用地土地使用权购买人购买别墅用地应分摊的道路、排污、绿化、照明、消防、物业设施等公共工程配套设施费。  该单位2005年度以“配套设施费收入”的名目取得土地转让收入5215900.00元,少申报缴纳营业税10431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215.90元、教育费附加3129.54元、土地增值税(预征)104318元、企业所得税101710.05元;2006年度以“配套设施费收入”的名目取得土地转让款10947438.98元,少申报缴纳营业税218948.7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947.43元、教育费附加6608.21元、土地增值税(预征)480369.86元、企业所得税518185.13元。  2、处理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缴该单位2006年度营业税218948.7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947.43元、土地增值税(预征)480369.86元、企业所得税518185.13元;2005年度营业税10431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215.90元、土地增值税(预征)104318元、企业所得税101710.05元。  (2)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9条规定,追缴该公司2006年度教育费附加6608.21元、2005年度教育费附加3129.54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并对该单位少缴纳的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该单位少缴纳税款的行为按少缴纳税款的0.5倍处以罚款479662.64元。  二、案例分析  该单位与购买别墅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同时签订两份合同,分解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金额,将前期投资的道路、排污、绿化、照明、消防、物业设施等公共工程配套设施费以“配套设施费收入”的名目按“建筑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巧列名目,欲达到降低税负,少缴纳税款之目的。该单位经过有关人员对税法进行研究分析,企图实现所谓“避税”,终究被查处,最终是“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三、稽查建议  1、征管部门应加强税法宣传和控管力度,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对纳税人的业务辅导,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该单位是从2005年9月至2007年2月一直按“建筑业”税目申报缴纳(实际为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营业税,管理上的疏忽也是导致本次查补较大金额税收的重要原因。因此,建议税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税收申报缴纳情况异常纳税人的经济业务行为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具体分析,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将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杜绝于萌芽中。  2、在税务稽查中应注意详细了解纳税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注意企业单位纳税申报项目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对有申报高低不同税率的单位应重点检查其是否存在肢解收入内容,从低适用税率申报纳税的情况。  3、在稽查过程中要注重实地调查和查阅相关的合同、文件。如上例,稽查人员对实际经营情况的调查结果和查阅有关合同、文件的结果就和企业核算、申报纳税的结果就存在明显的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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