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某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纳税评估案例分析来源:作者:袁云日期:2008-08-25字号[ 大 中 小 ] 一、内容提要 萍乡某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为其他电力供应,主要从事煤矸石发电。2006年4月19日在湘东区地税局峡山口分局办理税务登记证,注册资本为500万。 二、案例介绍 (一)分析选案 该单位因属于通过市局纳税评估管理系统分析有疑点而被确定为2007年度纳税评估对象,向评估人员下达了《纳税评估任务通知书》。 (二)案头分析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之后,我们首先收集整理了该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通过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并结合税收管理员所掌握的一些情况,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如: 1、财务报表显示该纳税人2007年在建工程项目增加了570余万,因为该厂属于新办企业,确实存在新建基建项目和购买了大量的发电设备(需安装,反映在建工程科目),但房产税递增比例不是很高,可能有少缴房产税的行为。 2、据了解,该纳税人因为启动资金不够,在企业内部进行了一定的集资行为,但一直未申报集资利息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二项情况,我们初步认为该公司存在未申报少缴房产税及个人所得税现象,进而向该公司发出了《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 (三)约谈举证及评定处理 根据日常管理的需要,针对掌握的一些线索,我们拟订了约谈提纲,对该公司财务人员进行约谈。通过约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核实: 1、2007年“在建工程”科目新增570万,其中已完工并在使用房屋项目共270万。 对此,该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举证解释:因为该部分项目并未结算,还未结转固定资产,只不过因为目前公司急需使用,所以在去年年底暂时存放了一些设备及其他物品,待结转固定资产以后就会申报房产税。 我们认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因此,该公司新造的厂房虽然未结转固定资产,但实际已投入使用,应按规定从2007年元月份起计算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2007年在“其他应付款”中计提应付集资利息198700元,对此,该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举证解释:该部分利息只不过提取,尚未发放,不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们掌握和了解的情况,该部分利息虽然未发放,但如果纳税人要求公司支付时,公司必须无条件支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如果扣缴义务人提取的集资利息,虽然未发放,但纳税人要求支付时随时可以支付,应该在提取利息时计征个人所得税”,应该此对该部分集资利息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最终,通过约谈举证和该企业自查,共计查补房产税7700元,个人所得税39700元。根据纳税评估意见,该企业就地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三、案例启示 1、准备工作:评估人员在接到纳税评估任务通知书后应进行认真周密的准备工作,包括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同时应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各项信息,进行审核分析对比,找出疑点。做好准备工作,可以产生事半功倍的作用。如本次评估中我们就是通过平时所掌握企业的信息得知有集资的情况存在。 2、约谈提纲:纳税评估中,针对已发现的涉税疑问,在约谈前认真拟定约谈提纲,做到心中有数,防止盲目询问而使约谈陷入僵局。另外必须对所涉及的税务条例文件清楚,在该案例中,评估小组就房产税及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查询了许多文件并打印,在约谈过程中有理有据,最终让纳税人心服口报。 3、纳税辅导:通过纳税评估这一手段,可以促进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在评估过程中通过税务机关的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及讲解,让纳税人对*7政策有了更深的了解,从而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从该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纳税人并非有意隐瞒收入不报,而是不清楚相关具体税收政策规定,通过纳税评估让纳税人增强了对税法知识的了解,从而提高了纳税遵从度,让征纳双方的关系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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