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实地调查发现约谈中未能发现的问题
实地调查发现约谈中未能发现的问题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8-10-10字号[ 大 中 小 ] 企业基本情况 江西省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11月成立,初始设立为内资企业,由山东某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9000万元、江西某纸业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组建。2004年4月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至17200万美元(人民币142416万元),其中外资占49%,该公司主要产品有轻涂布纸、轻型纸、未涂布纸和铜板纸,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35万吨,产值20亿元。该公司没有建立自己的产品销售网络,产品内销主要由控股的山东某纸业集团销售网络包销、外销由外资方南非某公司和韩国某公司负责。 该公司从2005年4月试生产到2006年6月都是负申报,税负异常。根据重点企业专项评估工作安排,江西省国税局牵头成立了工业企业专项评估小组,于2006年9月对该公司2005年、2006年1月~6月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进行了重点评估。 案头分析 评估人员深入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调阅该公司的申报及财务资料,结合企业设立的相关情况进行了细致审核。 评估人员分析该公司2005年、2006年1月~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发现,该公司自2005年4月试生产至2006年6月共实现销售收入147393万元,但连续14个月负申报,2005年底增值税进项留抵余额2312万元,到2006年6月底尚有增值税进项留抵56万元。从2006年7月起,该公司开始产生应交税金,2006年7月~9月共申报缴纳增值税2145万元,月均税负4.78%,比上年全国同行业平均实缴税负4.23%高0.55个百分点,达到正常水平。 评估人员分析发现,该公司增值税进项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全部的增值税“四小票”。企业2005年取得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13962万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9947万元,废旧物资发票132万元,农产品收购凭证173万元,海关完税凭证3557万元,货物运输发票153万元。 约谈举证 该公司自2005年4月试生产至2006年6月共实现销项税额22148万元,取得进项税额22281万元,连续14个月负申报。根据案头审计的这一疑点问题,评估人员约谈了公司财务科长,企业的解释为: 1.企业新办购入原材料较多形成留抵是造成企业增值税负申报的主要原因。因企业处开业初期,生产用材料是按设计生产能力来进行采购的,而实际生产能力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生产的产品却因为质量和销售的因素造成库存偏大,2005年末存货42464万元,其中原材料库存18032万元,产成品库存24432万元,直接导致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2.试产产品质量差、价格低也形成留抵。2005年属于试投产期,该公司在调试机器过程中,生产了14000多吨不符设备工艺的未涂布纸,致使售价与成本倒挂980多万元,仅该项就消耗了大量原材料,价格也偏低,造成相应销项税额比其所耗材料的进项税额少170万元。 3.2006年逐渐步入正常经营,原料库存一般保持在17000万元左右,生产量逐步接近设计要求,销售也日渐畅通,留抵税额逐步消化,到2006年6月底,留抵税额仅为56万元;7月~9月税负达到4.78%,与全国同行业税负水平相当。 经过约谈,评估人员认为企业的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于该公司进项税额比较复杂,评估人员决定进一步核查。 实地调查 转入实地核查环节后,评估人员深入生产车间、原料场、成品库、发电厂等地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积极与企业财务人员进行沟通交流,还到某废纸回收公司实地了解该公司废纸购进情况。通过对该公司的核查,发现以下问题。 增值税方面: 1.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473万元,剔除已转出进项63万元,应转出进项税额410万元;2.2005年,从某废纸回收公司购进美废(进口废纸)1794吨,金额为273万元,未按照规定取得海关完税凭证,以废旧物资普通销售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27.3万元。企业自称这笔美废是按美废标准收购的国废(国内废纸),但经评估人员赴外调核查后发现,该公司2005年账上没有发生这类美废业务,应转出进项税额27.3万元。 3.在已经抵扣的运输发票中,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运输发票44份,共计运费214万元,应转出进项税额15万元。 4.在“其他业务收入”中,2005年12月销售美废共计2575吨,出现购销价格倒挂,其中销售给某分公司2269吨,单位价格为1215元/吨,销售给某分厂306吨,单位价格为1220元/吨(含税),而美废购进单位价格是1500元/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属于关联企业之间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应调增销售收入732345元,补计销项税额12.45万元。 以上四项合计464.75万元。 所得税方面:1.向集团公司支付借款利息,高出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2%,多列财务费用282.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向金融机构国际金融公司(IFC)、国际风险投资企业(DEG)支付前期费用846.17万元,企业提供《关于国际金融公司贷款中有关费用的补充说明》只就60万美元的前期费用确认为首笔利息,贷款协议60万美元为A类贷款,发生的前期费用已在“在建工程”中列支,其他贷款没有前期费用确认为利息的补充协议,评估人员认为贷款费用应按根据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应按5年分期进行摊销,每年可摊169万元,应调整677.44万元。 3.企业将部分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合计1240.01万元。 4.根据“增值税方面”第4点记载的问题,同时应调增所得额732345元。 以上4项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728845元。 评估处理 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法规定,该公司补缴增值税464.75万元,并交纳了相应滞纳金;调增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2728845元,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该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2005年为第二个获利年度,故免征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由企业进行相关调账处理。 评估建议在本案中,该公司业务全面且复杂,涉及增值税“四小票”、进出口贸易,又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购进国产设备等各种业务,评估人员从税负异常入手,全面细致地核查企业的用废、固定资产的抵扣情况,从而发现问题,同时也发现了征管上的漏洞与不足,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增值税进项发票的审核,尤其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产品的发票抵扣和运输发票的审核要严格按照相关税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 (二)切实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进项票中的农产品普通发票内容要看有无虚开现象,供货方是否存在相关货物。 (三)严格审核增值税四小票,特别是海关完税凭证,防止假进口。 (本案例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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