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留抵税款,“低征高抵”不是*10诱因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8-10-27字号[ 大 中 小 ]   企业基本情况  湖北省京山县某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2月,注册资本100万元。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稻谷、小麦及各种杂粮的收购加工和销售。  评估对象确定  2006年9月,京山县国税局通过综合征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时发现,某粮油贸易公司增值税负明显异常,两年无税可缴,且有大笔留抵税金。2005年2月~2006年9月,该公司两年销售收入累计11438510元。于是,京山县国税局决定对该公司2006年度申报纳税情况开展纳税评估。  评估指标分析  评估人员对采集的2005年、2006年相关数据进行了比对分析,初步判断企业主要存在以下疑点:1.增值税异常。截至2006年9月底,该企业增值税留抵税款有101653元。按理说,位于我国中部地区的水稻产区的小型大米加工企业,每年的9月底新稻还未收购,陈粮已销完或剩下不多,一般应该有税缴。虽然农产品企业有其特殊性,农产品税收政策是高抵扣低征收,进项税是直按收购价计算的,销项税则按分离后的无税价计提销项税。由于计算的口径有一定的差异,造成农产品企业增值税“低征高抵”现象。例如收购100元农产品,同时按100元销售(含税价),就会产生留抵税1.49元。  销售利润率在多少时,农产品的进项税、销项税才平衡呢?销售利润率在多少时,才有税缴呢?在此举例来加以说明,假设企业的销售利润率为X,根据进项税=销项税的平衡公式来计算进项税与销项税的盈亏平衡点。即收购价×13%税率=成本(1+毛利率)×13%,变形为:收购价×13%=收购价(1-13%)(1+毛利率)×13%[成本=收购价(1-13%)],求出销售利润率为14.9%.即销售利润率为14.9%时,为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平衡点。根据京山县国税局对各类粮食品种以及各型米机进行实地加工粮食测算出的投入产出率指标,结合各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算出粮食销售利润率在20%左右。因此,企业在无库存的情况下,有留抵税款显然不合情理。如果销售利润率在20%,根据上述公式原理计算,税负率应为0.6%[收购100元的农产品,提取13元的进项税,销售价为87元(1+20%),销项税13.6元,应纳税0.6元,税负率为0.6%].除去粮食加工企业电费、修理费和设备零配件费等进项税,粮食加工企业的税负率在0.5%才合理。该企业上的是新设备,销售利润率极低,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或虚开收购发票问题。  2.销售利润率异常。该企业2005年、2006年利润率分别为4%和5%,均未实现所得税。销售额稳步增长,利润却越来越薄,评估人员判断企业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  紧扣疑点展开约谈  针对疑点问题,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解释如下:  1.增值税异常,有留抵税款是税收政策造成的,现行的农产品抵扣政策是“低征高抵”,容易造成留抵税款。  2.投入产出率低是因为设备不够先进,消耗的原材料多。  3.销售价格偏低是因为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为占领市场只得低价销售。  对于以上解释,评估人员认为不能完全排除案头分析发现的疑点,于是向企业发出了纳税评估实地核查通知书。  实地核查  经过实地核查账务,评估人员发现该企业账面多年亏损,增值税有大笔留抵税款,主要是由于企业隐瞒销售收入,并虚开收购发票等方面所致。  1.销售价格偏低。  实地审核纳税人粮食销售价格,评估人员发现纳税人销售给企业的粮食,基本能如实开具销售发票,但销售给个体户粮食,其销售金额明显低于上述价格,每斤粮食的金额平均低8%左右。该企业销售给个体户的粮食普遍存在低价计账、少计销售收入现象。  2.产品投入产出率低。评估人员实地审核纳税人基本情况时发现,该厂2005年2月~2006年9月收购优质稻623157公斤,产出稻米272883公斤,投入产出为43.79%;收购二优培九稻谷638931公斤,产出稻米257196公斤,投入产出率为40.25%;收购糯谷3823252公斤,产出糯米2278447公斤,投入产出率为59.59%.这与京山县国税局实地测得的行业投入产出率相比明显有差距,其优质稻的投入产出率低11个百分点;二优培九稻谷的投入产出率低15个百分点;糯米的投入产出率低5个百分点;细米的产出率只有1.57%,低于标准产出率7.43个百分点。在事实面前,企业承认隐瞒了销售收入和虚开收购发票抵扣税款。  评估处理  1.销售给个体户的粮食按10%计收入。2005年2月~2006年9月采用低于10%的办法少计销售收入68085元,应补缴增值税8851元。  2.虚开收购发票计提进项税。2005年2月~2006年9月虚开糯谷收购数量191162公斤,金额共计50万元,抵扣税金6.5万元。  3.粮食销售收入未计收入。2005年月2月~2006年9月加工粮食不记入产成品账户,销售后不记收入销售账户,挂往来账,隐瞒销售收入。其中,隐瞒优质大米销售数量68548公斤,销售收入164515元;隐瞒二优培九稻谷销售数量95839公斤,销售收入186887元;隐瞒细米销售数量378055公斤,销售收入302444元。三项合计653846元,未计提销项税8.5万元。  以上合计,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158851元,扣减留抵税101653元,还应补缴增值税57198元。同时,京山县国税局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了罚款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本案例由湖北省京山县国税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