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约谈,找回26台“报废”电机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唐中强 王海荣 徐云翔日期:2008-11-13字号[ 大 中 小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国税局在对某制鞋机械公司进行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故意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日前,经过纳税评估,企业补申报缴纳增值税38227.15元,并按规定缴纳了滞纳金。  某制鞋机械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200万元,主要生产销售液压摆臂下料机、液压移动龙门裁断机、半自动铆钉机等三种类型13种型号的制鞋机械产品。该企业2008年1月~9月申报销售收入2331900.85元,缴纳增值税90244.56元,税负为3.87%,明显低于同行业(同行税负4.89%)。据此,盐都区国税局将这家企业列入评估名单。  纳税评估人员审查了该企业纳税申报资料与财务报表,发现其相关申报数据并无疑点。  那么,这家企业税负为什么这么低呢?带着疑问,纳税评估人员决定深入企业进一步核查。  纳税评估人员向企业老总及财务人员了解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工艺流程。通过交谈,纳税评估人员注意到,13种型号的鞋机产品都要使用同一种设备———电机。上下左右移动的液压移动龙门裁断机每台需要电机2台,上下移动的液压摆臂下料机和半自动铆钉机各需要1台。据此,评估人员查阅企业“原材料”账,计算出企业2008年共投入生产(领用)的电机183台;而企业“产成品”账反映企业当期验收入库液压摆臂下料机138台,液压移动龙门裁断机5台,半自动铆钉机1台。另外,企业销售油泵底座总成2套、传动系统6套,共使用电机8台。评估人员由此计算出企业当期入库鞋机产品共耗用电机157台。然而,期末企业并没有保留“在产品”,那么差额26台电机又到哪里去了呢?纳税评估人员初步认定企业有隐瞒或滞后销售的行为。  在约谈中,企业财务负责人一会儿说是正常损耗,一会儿又说是产品不合格报废了。评估人员提出原材料电机每台价值近千元,属大件耐用材料,即使有个别不合格还可以向供货企业调换,不可能存在如此之多损耗。再则,即使有报废产品,电机也不可能随便报废,企业财务负责人的回答不能自圆其说。  评估人员进一步向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宣传了纳税评估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以及企业违反税收政策形成偷逃税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事实和法律威慑力面前,该企业财务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企业确实有未开具发票的鞋机销售行为,隐瞒销售收入224865.56元。企业负责人当即表示主动补申报缴纳相应的税款,完善财务管理,严格遵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