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某焦化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裴书海日期:2008-12-11字号[ 大 中 小 ]   [评估对象]纳税人名称:XX焦化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注册类型:中外合资企业;  经营地址:工业园区;  经营范围:炼焦、洗煤、焦化工产品生产销售;  国标行业大类代码:制造业;  核算方式:独立核算。  开业日期:2003年4月;  征管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查帐征收(国税征收);  申报方式:自行申报;  注册资本额:2.85亿。  该企业主要从事炼焦,年设计生产能力200万吨,由于设备没有全部到位现在年正常生产能力160万吨。炉型为4.3米热回收捣固式标准清洁型焦炉,炉组4组*63孔,主要产品二级焦,副产品是焦油与粗苯,该行业的特点是一般情况下投入生产后不可能停产,在市场不利的情况下会限产、减产。  [确定评估对象的依据]  煤、焦一直是汾阳的主导经济税源,从2006年下半年到2007年焦炭形势良好。2007年5月,汾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开展焦炭行业重点评估。首先对焦化企业的基本情况调查摸底,收集有关资料后,对所有企业的有关数据建立数据库,并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根据企业生产规模,采取纵向、横向比较的方法,利用不同焦炉的投料情况、结焦时间、出焦周期,测算建立主要产品产能数据指标。其中4.3米热回收捣固式标准清洁型焦炉,结焦时间为22—25个时,每孔炉投料25吨左右,出焦为17.5—19.5吨,焦炭产量与副产品产量存在以下比例:副产品焦油与焦炭产出比为2.5%—3.5%、粗苯与焦炭产出比为0.7%—0.9%.吨焦耗电量是考察焦化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重要依据(吨焦耗电量为35度左右)。标准清洁型热回收捣固式焦炉每孔炉每月生产焦炭约518.5吨。  从CTAIS系统和申报资料中查询该企业1-5月份申报数据,生产焦炭415913吨,生产焦油13056万吨,粗苯3627吨,生产耗电量17868745千瓦,实现销售收入3.75亿元,缴纳税增值税2691万元。通过分析以上数据,发现以下疑点:  1、按耗电量及市场分析,企业这一期间属于正常生产,经测算,该企业1—5月份平均吨焦耗电量为43度,高于预警耗电量。  2、结合行业纳税评估数据模型中每孔炉焦炭月产量指标进行测算,该企业1—5月份应生产焦炭4×63×518.5×5=522144(吨),而企业实际申报产量为415913吨,相差10万吨左右。  该企业申报的产量销量是否真实?带着这一疑问,重点评估组将其确定为评估对象。  [评估分析和约谈询问过程]  重点评估组于5月29日下发了,由税源管理单位送达纳税人,要求企业于5月30日前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举证。  收到后,该企业立即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1.产量:  项目  焦炭   焦油  粗苯  一月 83136  2616  723  二月 89165  2782  778  三月 100168 3150  875  四月 143424 4508  1252  小计 415893 13056 3628  其中:2007年1-2月份由于精煤供应不足,导致焦炭产量客观较低。  2、库存:该企业焦炭库存能力为2万吨。  3、销售:一月份申报焦炭销量123676吨(包括年初结存),2月份申报72854吨,3月份89237吨,4月份90850吨,累计376617吨。期末应有焦炭库存8万吨左右。  在焦炭市场如此好的情况下,企业是否确实有这么多的库存?评估人员对这一组数据产生了疑问。  企业的说明材料回答了这个问题:2007年焦炭市场一路上扬,购买方一直有部分预付款,几乎没有库存。  经过约谈举证,该企业认为税务机关评估分析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基本相符。承认企业市场分析认为5月份二级焦价格每吨将上涨100元左右,销售发出的货物中一直有一部分延迟开发票。同时承认1-4月份销量中存在8万吨焦炭及副产品的销售未做收入。在6月份的申报期中,该企业将会把以前的税款全部补齐,预计申报销售收入24000万元,申报税增值税2500万元。  [评定处理]评估人员认真核对有关资料和数据后认为企业约谈举证情况属实,企业对少缴税款的行为也积极认可,责令其限期自查申报。6月份申报期,该企业申报销售收入2.4亿元,缴纳税款2837万元,并表示今后保证如实申报、准期缴纳。  [评估启示]  通过对此户企业的日常评估,我们的体会是:  1、纳税评估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税收管理工作,必须要与当地税收管理实际相结合,辅之一定的技巧和技能,不只是简单的数据分析,也不可能一蹴而就。  2、纳税评估工作对于我们来讲,还处在初期的摸索前进阶段,好多做法还不够成熟,亟待进一步完善。  作者单位:汾阳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