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代征收入入手对煤炭企业进行纳税评估的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6-30字号[ 大 中 小 ]   一、内容提要  武宁县XX镇XX煤矿,成立于1993年11月9日,经济性质为私营合伙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煤炭采掘能力约为4万吨,固定资产238万元,2007年销售收入167万元,在分局所辖13家煤矿中属中等规模。企业涉及主要税费为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等。该煤矿登记从业人员48人,其中管理人员8人,实行月薪制工资,其余40人为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该企业2008年1月至5月份税负异常,2008年6月份税收管理员将其列为评估对象,至6月底评估处理结束,该煤矿自查申报补缴了税款101721.12元(其中:资源税7300元、城建税1632.28元、教育费附加4896.84元、个人所得税87892元)。经评估认定,该企业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自查自纠。  二、案例介绍  1.分析选案  (1)选案背景  2004年起,武宁县XX镇政府根据当地煤炭管理的需要,成立了煤炭税费代征办,在煤炭产区要道设立代征点,对代征点区域内煤炭企业实行“派人驻点,核定数量,固定征收,按时申报”管理办法,XX煤矿系代征区域内的煤矿。  从宏观经济、市场需求与税源趋势分析角度出发,武宁县地税局XX分局评估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煤炭采掘行业进行了调查分析。2008年度我国出现煤炭市场需求的高峰期,煤炭价格大幅上涨。从该煤矿来看,2007年煤炭销售平均价格为216元/吨,而2008年上涨到428元/吨左右。在这种情况下,XX煤矿宏观税负仅为5.87%,低于该分局管辖的煤炭企业税负平均值7.83%近两个百分点。作为分局的重点税源,出现如此异常现象,不能不引起疑问。因此,对该企业进行评估十分必要。  (2)分析基础  XX煤炭虽属代征区域内煤矿,不一定所有的煤炭销售都经过煤炭代征点,很有可能存在有其他销售未申报的情况,加之主营业务税金比率为5.87%,比其它煤矿的原煤销售税金比率同比税负7.83%低25%左右,因此,企业可能有部分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税;同时,结合评估分析需要,评估人员对个人所得税等4个税种的应纳税额、计税金额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数据进行了采集,对2006年、2007年、2008年三个年度的48个信息、指标数据进行分析,该企业可能存在不依法足额申报的情形。  (3)指标选择与分析技术  根据采掘行业的特点,选择了《江西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中有针对性的指标,影响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的因素,主要包括市场售价、井底生产工人工资、井底运煤用电、火工用料等。  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对近三年的数据进行以下分析: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与去年同期 增长率          1-5月  1-5月 1-5月 相比增长额  账面销售吨位  7900  7740  9500   1760   22.74%  账面平均售价  176   216  409    203   93.98%  账面销售收入 1390400 1671840 3885500 2213660  132.41%  缴纳地方税额 131540 153766  336144  166740   118%  通过市场调查的售价基本上是430元/吨,而账面平均销售是409元/吨,该矿煤质与其他矿煤质相近,而销价也应基本相同,出现差异的原因是企业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疑点。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与去年同期 增长率          1-5月  1-5月 1-5月 相比增长额  井底生产工人 395000  387000 745200 358200   92.56%  工资(元)  井底运煤    2700  2600  4139   1130   43.46%  用电(度)  火工用料(吨) 19.75 19.35  31.07  12.65   65.37%  1)、通过查阅相关账目了解:该企业生产工人2008年1-5月的工资总额为358200元,井底工人单位工资:2006年、2007年是50元/吨,2008年是60元/吨,由此倒算出2008年1-5月产煤量应是12420吨,今年煤是供不应求,那么相应的销煤量也应是12420吨,而账面销量只有9500吨,企业可能存在销售原煤未申报纳税的疑点;  2)、井底运煤用电是指用绞车从井底吊上来,再用煤车运出来所耗用的电。经过测算,1度电可以运3吨煤,测算出2008年1-5月的产量应是12417吨,大于账面9500吨,企业可能存在销售原煤未申报的疑点;  3)、火工用料是指挖煤用的雷管和炸药,用量是挖1吨煤要用1根雷管、2.5公斤炸药,测算出2008年1-5月的产量是12428吨与销量也有出入,同样也测算出企业可能存在销售原煤未申报的疑点。  2.约谈举证  (1)约谈缘由和约谈计划  经过数据处理及分析,该企业地方各税在申报缴纳过程中存在着疑点问题,指标值已超出本地区行业预警值,经与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得到的信息进行比较,按照评估工作程序,决定通过约谈方式核实各疑点。  在约谈准备阶段,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提炼出各种可能出现偷税问题的线索,顺着“为什么询问、询问什么、怎样询问”的思路,拟定约谈计划,制定了思路清晰、层次清楚的询问提纲。  (2)约谈手续  经分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约谈后,评估小组于2008年6月11日向该企业发出了《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告知企业参加约谈的人员、时间、地点,要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疑点问题予以说明。  2008年6月13日,武宁县地税局XX分局的两名约谈人员,在向该企业负责人及办税人员表明身份后,进行了当面约谈。首先告知了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要如实举证,如实回答询问,如有隐瞒、作伪证,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疑点问题不能解释清楚的,将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3)约谈举证过程  根据XX煤矿存在的涉税问题及线索,纳税评估小组约谈人员,按照约谈提纲,要求XX煤矿解释。在面谈过程中,评估人员认真填写《约谈举证记录》并双方签字确认。约谈主要围绕疑点问题展开。  疑点列举:  1、账面售价明显偏低:市场调查的平均售价是430元/吨,而账面只有409元/吨;经查阅凭证,2008年1月14日开出的三张2400吨的大票,并没有发煤,当时的售价是382元/吨,已按916800元的销售收入入账;而此批煤是4月20日按448元/吨销售的,相差的158400元的销售款,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应补个人所得税11088元、城建税1029.6元、教育费附加617.76元,合计12735.36元。  2、产量与销量明显偏差:根据井底工人工资、井底运煤用电与火工用料等技术数据计算出该矿1-5月的产量是12420吨,今年的市场是供不应求,那么相应的销量也应是12420吨,而账面只有9500吨;经查阅凭证,该矿按376元/吨向其矿主控制的另一煤炭加工企业内部销售原煤2920吨未入账,应补个人所得税76854.4元、城建税7136.48元、教育费附加4281.89元、资源税7300元,合计应补税95572.77元。  据此,该纳税人的疑点都已得到解析,分局评估人员要求约谈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举证,按期报送《纳税自查报告表》。  4.评估处理  (1)事实陈述  根据纳税人陈述,确认纳税人没有主观偷税故意,因为对有些问题税收政策理解不透、把握不准而造成的。针对以上问题,税务人员再次宣讲了有关税收政策,使企业认识到了产生错误的原因,消除了以往对税法理解的偏差,心悦诚服地在《税务约谈举证记录》上签了字,根据约谈核实情况,纳税人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向分局报送了《纳税评估自查报告》,并与约谈核实的情况基本一致。  (2)处理意见  (1)资源税:应缴12420*2.5=31050元,已缴23750元,应补7300元。  (2)个人所得税:应缴5141820×7%(附征率)=359927.4元,已缴271985元,应补87942.4元。  (3)城建税:应缴668436.6×5%=33421.83元,已缴25255.75元,应补8166.08元。  (4)教育费附加:应缴668436.6×3%=20053.1元,已缴15153.45元,应补4899.65元。  按税收法律法规,评估对象自查申报补缴了税款108308.13元(其中:资源税7300元、城建税8166.08元、教育费附加4899.65元、个人所得税87942.4元)。鉴于纳税人自查自纠较为彻底,与评估约谈人员当初分析的结论一致,加之纳税人举证资料与税务机关从其他渠道掌握的涉税信息相符,分局认为暂时没有实地调查核实的必要,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对该案作出结案处理。  三、评估建议  1、应加强对关联、下属企业的税收管理,全面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对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或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有避税嫌疑的企业,要核实、核准每一项收入、支出、费用。  2、推动行业纳税评估。在多年“代征格局”下,税务机关要想改进该行业征管方式,可以选定一户作为切入点,建立更多的评估指标,带动煤炭行业的纳税评估工作。  3、加强税务机关纳税辅导。由于企业帐务不够健全,企业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和水平偏低,参差不齐;纳税意识不高,税收政策掌握不够准确,采取对煤矿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以会代训和上门进行纳税辅导,帮助企业提高办税能力和水平,不失为一种好的税法宣传手段。  四、案例点评  (一)推进了煤炭行业的纳税评估。本案立足实际,不等不靠,运用单项指标从简易纳税评估入手,以点带面,由浅入深,推动了行业评估工作的开展。  (二)注重纳税评估结果分析,勇于触及“代征格局”,敢于正视分局征管工作中的不足,加强了煤炭行业税源管理。  (三)本案善于运用相关因素比对分析,通过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掌握的井底工人工资、井底运煤用电与火工用料等技术数据测算出企业的原煤产量,从而为评估人员正确寻找疑点奠定基础。  (四)在整个评估工作中,税务管理部门通过评估有效地实现了上下协调、部门联动、过程控制的工作运行机制,评估程序合法,评估文书规范,前后注重税法宣传和辅导,提高了评估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评估机关突出抓好了评估分析和约谈两个环节,充分运用各种约谈技巧,加强了约谈核实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实现了数据分析评估与人工经验评估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