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煤炭销售及货运公司的增值税纳税评估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9-25字号[ 大 中 小 ]   一、内容提要  (一)评估对象基本情况描述  邢台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23日,主营:煤炭建材销售、汽车货运,注册资金600万元,职工人数210人,拥有自己铁路专运线及车队。企业所得税为地方税务局管辖,该企业自2004年12月1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为重点税源监控对象。  (二)评估简介及主要成绩  邢台某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县辖区内一重点税源监控对象,纳税评估人员通过市局下发该企业异常信息以及对征管信息系统2005年以及2006年信息提取,并及时和地税主管部门进行信息沟通采集外部运费数据,经过评估分析、约谈核实、移交稽查、评估处理等环节,宣传税收政策、辅导企业建立完善规范的内部出入库和财务核算管理、规范企业帐目、提高税收遵循度。经过纳税评估,该企业共补缴税款138060.87元。  二、案例介绍  一、评估数据采集及案头分析  根据市局下发异常信息(2005年度进项运费发票金额与进货金额问题值为630646.04元),经县局纳税评估小组研究决定对该单位2005年经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开展纳税评估。  评估人员依靠征管信息系统数据对该企业2005年度的收入、缴纳增值税、税收负担率、资金周转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费发票开具付款时限、运费发票抵扣数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数额,以及将两方面进项进行对比分析等数据进行了测算。  (一)该企业在2005年度销售收入45669177.01元,记提销项税额5948868.00元,购进货物取得进项税额4252625.47元,进项税额转出363318.14元,实际抵扣进项税额3479164.96元,应纳增值税2469703.04元,实际缴纳增值税2469703.04元,每月及时申报并缴纳税款。  2005年增值税税负=(2469703.04/45669177.01)*100%=5.41%,高于该行业预警税负。  (二)2005年度该单位取得进项税额4252625.47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3234020.69元,税额3020422.69元,进项运输发票金额17602896.99元,税额1232202.78元,运费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比=(17602896.99/23234020.69)*100%=75.76%。  (三)该单位期末库存商品与预付账款金额较大,期末预付账款5300000元,期末库存商品7251629.2元。  通过以上数据分析,评估人员认为该单位存在以下疑点:  *9、该单位在2005年度运费发票金额占其购进商品金额比重过大,可能存在虚抵运费或购进货物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记账,销售时也不记账行为。  第二、该单位2005年度期末预付账款过高,占其期末库存商品价值73%,是否有采取预付账款方式购进货物,货物购进后未及记账的情况。  二、税务约谈情况  案头评析后,纳税评估人员向该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发出了《税务约谈通知书》,要求其就运费发票金额占其购进商品金额比重过大和2005年度期末预付账款占其期末库存商品价值比重过大等情况进行说明。  经财务负责人说明:该单位主要由周边县市和山西购进煤炭,然后销往山东以及本地一些需要的单位。由于2005年刚开始经营,购进时固定的大客户较少,为发展固定采购地大客户,所以在购进货物时都是采用预付帐款,而且煤炭在年底时都比较紧张,不采用预付帐款形式很难购进,所以该单位在经营初期预付帐款一直很大,预付帐款均是向山西一家煤矿支付的。  当时购进货物主要通过公路运输,由于自有运输队运输能力有限,而且对于在周边县市购进货物时如果自有运输队直接运输的话路程中无配送货物,成本较高。所以当时购进货物运货单位主要是邢台地区和石家庄地区及购进地的运输公司。销售时使用该单位自有铁路线,以铁路运输为主。由于有时购进是由该单位负担运费,而销售时铁路运输的费用也是由该单位负担,所以运输费用占购进货物金额比重过大。  该单位非个体经营,而且其也非全自然人出资公司,其主要还是由国有控股,每年都会参加审计,所以在购进销售方面不可能存在不记账行为。  三、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案头分析确定的纳税评估重点和税务约谈情况,纳税评估人员对纳税人预付帐款情况、运输费用情况进行了重点核实。  (一)纳税人预付帐款情况核查  该单位自2004年11月成立后,由于刚开始经营,在购进货物时还不存在固定客户,所以该单位为能大量购进货物,初期采用了预付帐款经营方式,通过对该单位账薄进行检查以及对该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对其账务往来和资金流转情况进行了重点核查,发现该单位在经营初期确实是以预付帐款经营,而且其资金也确实已向山西一煤矿支付,每月由该煤矿为该单位发出货物。经过情况核实该疑点与约谈过程中该单位财务负责人解释原因相符,该疑点排除。  (二)纳税人购进销售情况核实  调查其账务情况:该企业在2005年度销售收入45669177.01元,记提销项税额5948868.00元,购进货物取得进项税额4252625.47元,进项税额转出363318.14元,实际抵扣进项税额3479164.96元,应纳增值税2469703.04元,实际缴纳增值税2469703.04元,帐簿设置规范合理,其账务处理与纳税申报情况相符,其进货与销售情况相符,购进销售与银行资金流转相符,未发现有少计销售收入和销售不申报现象。企业购进销售货物不记账行为排除。  (三)比对其运输发票与货物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5年度该单位取得进项税额4252625.47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3234020.69元,税额3020422.69元,进项运输发票金额17602896.99元,税额1232202.78元,运费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比=(17602896.99/23234020.69)*100%=75.76%。  由于该单位运费发票金额占据购进货物金额比重过大,评估人员认为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于是纳税评估人员与地税部门联系,由其管辖运输公司为评估人员提供了货物运输费用标准:  运输形式吨公里运费金额(元)  长途运输0.3  短途运输0.4  配送运输0.2  核查该单位2005年购进货物发票取得,计算出该单位在2005年由山西购进货物时价格为190元左右,距离200公里左右,按照以上标准其每吨运输费用应为:200*0.3=60元,占购进货物金额60/190*100%=31.58%;由周边县市购进货物价格210元左右,距离按平均120公里计算,其每吨运输费用应为120*0.4=48元,占购进货物金额48/210*100%=22.86%。如果该单位在运输过程中使用了配送车,那么该单位运输费用应该会更低,所以通过测算评估人员认为该单位2005年运输费用过高,运输发票可能存在问题。  评估人员进一步将该单位在2006年经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年度购进货物金额(元)运输发票金额(元)运输发票占购进货物金额比  2005年23234020.69 17602896.9975.76%  2006年36892468.478300805.4122.50%  通过以上对比评估人员认为该企业在2005年运输发票抵扣上金额明显偏大,于是就其运输发票进行了认真详细的核实及手工与企业账薄记载进行对比,发现有两份由石家庄某运输公司开具的公路运费发票(金额1972298.2元,已抵扣进项税额138060.87元),但是其货物起运地为山西,与运输公司非同一地区,有悖于常理。当时询问企业财务负责人,解释为当时使用该运输公司可能是属于配送货物,可是在核查过程中评估人员发现该单位运输发票仅有这两份其运输公司与货物起运地不在同一地区,而且该两份发票当时属于比对不符,是由运输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后抵扣的,所以评估人员认为这两份运输发票存在疑点。  根据以上核实情况及疑点,评估人员向企业财务负责人提出由企业利用两天时间进行自查,希望企业能将评估人员提出疑点进行积极自查。后企业向评估人员报送了《纳税评估企业自查情况表》,企业认为在经营过程中不存在违法涉税行为。  (四)、纳税评估情况报告  虽然企业在自查环节认为在经营过程中不存在违法涉税行为,但是评估人员认为该单位取得的由石家庄某运输公司开具的两份运输发票存在疑点,于是报经纳税评估小组同意将该单位移交至稽查局进行疑点重点稽查。  稽查人员结合评估人员提出疑点,对该单位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了认真详细的检查,特别是针对评估人员指出的由石家庄某运输公司开具的2份运输发票直接外调至管辖该运输公司的地税部门,从中了解其实际情况。经过稽查人员的调查,其出具的比对不符原因的证明也是虚假证明,由石家庄某运输公司为该企业开具的两份运输发票均为假票。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和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第三条的规定: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属偷税行为。  处理决定:  1、该单位应补增值税138060.87元。  2、对该单位少缴增值税从少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对该单位处以税款的0.5倍罚款,罚款金额69030.44元。  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和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该单位取得的这两份运输均为假票,实际经营中并不存在该项业务,在所得税申报时不得作为成本税前列支,由于该单位所得税是由地方税务局管辖,所以评估人员及时通知了其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五)、评估结果  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以及通过稽查局详细调查,是因企业财务人员对相关政策不了解造成的,致使多抵扣进项税额138060.87元,少申报销项税额138060.87元。企业按照稽查处理结果补交增值税138060.87元,并缴纳滞纳金28233.45元,罚款69030.44元,并按照规定对其账务进行了调整。  三、评估建议  本案例是根据市局通过纳税评估系统检测的异常信息下发,后经县局纳税评估领导小组决定开始的,通过纳税评估结果可以看出上级机关数据分析和判断的准确性和指导性。同时,通过纳税评估也发现了征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加强对管理员“四小票”抵扣知识的辅导  日常管理过程中特别是对“四小票”管理过程中,不能单纯以比对是否相符作为有无问题的*10方法。应对所管理企业各方面进行对比,将其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从中发现问题,从而加强征管质量。对于比对不符“四小票”特别应加强管理,真正做到未雨绸缪,而不是亡羊补牢。目前国税机关已经将运输发票纳入认证系统,这就很大的杜绝了假票现象。但是对于铁路运输发票联次少,根本无供税务机关审查联次,管理人员在审核时一般都是对照其原件审核其复印件,而且铁路运输发票无防伪标识在管理过程中很难就其真伪进行辨别,这就要求管理员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对铁路运输发票及时与铁路运输部门沟通,从中了解运输价格,加强对企业铁路运输发票的管理。  (二)采集外部信息建立汽车运输费用指标  吨公里运费抵扣额标准值为0.03元/吨公里,正常范围为0.02—0.04元/吨公里。  吨公里运费抵扣额=纳税人申报抵扣运费所含进项税额÷(纳税人实际进货吨数×货物实际运输公里数)≤0.4元/吨公里  (三)加强煤炭批发企业日常管理  为有效监控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结合煤炭经销的特点,主要对其增值税平均税负率、吨公里运费抵扣额等指标进行重点监控。如果本行业实际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通过外部了解运费提高),县局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经营变动情况对税源监控各项指标的标准值及变动范围重新明确。对纳税异常的纳税人,主管税务分局及其税收管理员要按照纳税评估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进行税务处理和行政处罚,对达到移交标准的要按规定移交稽查局进行查处。  四、几点思考  本次对邢台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是市局通过纳税评估异常信息下发的,最终评估结果与市局下发异常信息基本一致,可以看出上级机关对企业指标体系建立以及对数据分析的准确性。  根据市局下发异常信息以及征管信息系统查询数据分析,我们初步认为该单位可能存在虚抵运费或存在销售不记帐问题。根据分析得出疑点,我们开始与该单位财务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过程中我们充分了解了该单位进货和销售渠道,并通过外部数据采集了解了运输过程中的费用问题。  根据约谈情况得出的疑点,我们对该单位账薄和其他凭证进行了实地核查,在核查过程中该单位帐簿设置规范合理,其账务处理与纳税申报情况相符,其进货与销售情况相符,未发现有少计销售收入和销售不申报现象,但是在比对其运输发票与企业账簿所记实际进货情况,有两份由石家庄某运输公司开具的公路运费发票起运地与运送地均与运输公司非同一地区,企业解释为由于货物发票与运输发票开具时间不同步造成,但是其货物起运地与运输公司非同一地区,有悖于常理。  根据实地核查结果我们通知企业主动进行自查自纠,但是该单位在自查环节未发现自身问题,我单位根据企业疑点移交至稽查局进行重点稽查。在稽查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后该单位及时对帐务进行了调整,未发现该单位其他进项发票有违规现象。  评估人员在在评估过程中利用外部数据采集方法建立了运输费用的指标体系,同时对运输费用预警指标给出了准确的数据,对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就其运输费用以及货物金额的对比提供了科学的数据对比,有利的加强了对煤炭行业的日常管理,同时对于铁精粉以及钢材金属批发行业也一样适用于该指标,使我县局对批发行业的管理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根据本次评估问题,评估人员认为在日常管理过程中特别是对“四小票”管理过程中,不能单纯以比对是否相符作为有无问题的*10方法。应对所管理企业各方面进行对比,将其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从中发现问题,从而加强征管质量。同时不单单是一般纳税人,特别是对于小规模批发行业更要加强日常管理,管理人员在日常应督促规模比较大的小规模批发企业建立帐簿,根据本次评估人员采集的指标,对小规模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利用其运费金额核实其实际销售情况,有效防止小规模企业在购买方不索取发票时企业不记账行为的发生,从而在加强对一般纳税人批发行业管理的同时加强对小规模批发行业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