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地税局对某选矿企业的纳税评估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鑫 张昆明日期:2009-11-11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情况 河北省涉县A选矿厂成立于2005年4月,注册资金1100万元,主要从事铁矿石收购、加工和铁精粉销售。由于钢铁市场形势较好,铁精粉价格一路攀升,从2007年初每吨400多元一直上涨到2008年初每吨1600多元,且呈现供不应求的趋势,但该选矿厂向地税部门申报的税费反出现同比下降的情况,据此,涉县地税局决定对其纳税情况进行评估。 数据采集和案头分析 A企业账目不健全,财务核算不规范,而位处同一镇的B选矿厂与之生产规模相差不大,且财务核算非常规范,因此,评估人员通过内部征管系统,调取了A、B两企业涉税数据,进行分析比对。 A企业2007年度缴纳税费和用电情况如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703.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3.08元,地方教育附加183.08元,教育费附加549.23元,印花税92.69元(地方税费合计1711.58元),增值税22056元,电费570831.72元。 B企业2007度缴纳税费情况如下:车船税48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864.1元,地方教育附加19593.48元,基本养老保险费74368元,教育费附加58780.47元,失业保险费5312元,资源税291302.77元(地方税费合计469700.8元),增值税397282元,电费778027.21元。 从上述数据看,两企业电费支出相差不是太大,而缴纳税费额却相差较大,评估人员由此推断,A企业存在隐瞒生产经营实情少申报缴纳税款行为。 举证约谈 针对数据比对中发现的疑点,评估人员向A企业下达了《税务约谈通知书》,要求该企业财务人员针对纳税疑点说明情况,并提供自述材料和证明。该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选矿厂用电量大,主要是用于基本建设,但提供不出相关证据。而评估人员又在不同时间、地点与A企业负责人交谈,这名负责人又解释说是选矿厂机器陈旧,耗电量大。企业财务人员和负责人解释不一致。为查清事实,评估人员决定入户核查。 实地核查 评估人员检查了A企业固定资产账簿,发现该企业所有工程均在2006年10月份前竣工,2007度未再进行工程建设,同时,又走访该企业部分职工,确认该企业2007年度所耗电量均是用于正常生产,企业财务人员所言失真。 评估人员又先后到A企业和B企业生产场地核查,发现两企业生产设备基本相同,电机功率分别为138千瓦和135千瓦,进而确认A企业负责人解释也不可信。 据查帐得知,A企业所收购铁矿石均为附近矿点提供,无资源税纳税证明。 为了掌握选矿厂产耗指标,评估人员分别在A企业和B企业蹲点调查,得出两项重要核算指标:每生产一吨铁精粉耗电为21元—23元;每生产一吨铁精粉耗用原矿石为1.2吨—2.2吨。 评估处理 按照实地蹲点调查得到的两项产耗指标,评估人员与A企业财务人员一起核算,得出A企业少纳税情况如下: 根据2007年度电费支出,计算出其一年应生产铁精粉570831.72元/21=27182.46吨,使用原矿石量27182.46吨×1.2吨=32618.95吨,应代扣代缴资源税32618.95×7.2=234856.45元。 根据A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出其少缴纳城建税22056×5%-183.08=919.72元,少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22056×4%-183.08-549.23=149.93元。合计少缴纳地方税费235926.1元。 该核算结果也得到A企业负责人认同。经评估人员催缴,A企业补缴地方税费235926.1元、滞纳金28704.34元。 评估结束后,评估人员向责任税收管理员发出《征管建议书》,督导管理员协助该企业健全财务帐簿,并加强日常税收辅导和管理。 (本案例由河北省涉县地税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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