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确定运输发票做手脚案来源:作者:刘红科 张文强日期:2009-12-03字号[ 大 中 小 ]   企业基本情况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注册资金600万元,职71210人,拥有自有铁路专运线和车队,主要从事煤炭建材销售和汽车货运。该公司2004年12月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为重点税源监控对象。2005年,该公司实现销售收入45669177.O1元,缴纳增值税2469703.04元。  纳税疑点  据征管信息系统数据和纳税申报资料显示,2005年,该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252625.47元,其中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3234020.69元,税额3020422.69元,运输发票金额17602896.99元,进项税额1232202.78元,运费发票与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比为75.76%。据此,评估人员认为该公司运费发票金额占其购进商品金额比重过大,可能存在虚抵运费行为。  税务约谈  针对纳税疑点,评估人员送达了《税务约谈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就纳税疑点进行说明。对此,公司财务负责人解释说,2005年,因自有车队运输能力有限,购进货物主要由专业公司进行运输,成本较高,而销售货物时,以铁路运输为主,主要使用自有铁路线。这样一来,公司既要支付部分购进货物运费,也要负担销售时的铁路运费,由此造成运输费用占购进货物金额比重过大。同时,财务负责人强调,该公司每年都接受财务审计,财务核算比较规范,纳税申报合法准确。约谈后,该公司还按照纳税评估的要求,自查了疑点问题,填报了《纳税评估企业自查情况表》,认为经营过程中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  调查核实  根据纳税评估疑点和税务约谈情况,评估人员通过比对运输发票和购进货物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重点核实了该公司的运输费用。调查核实中,评估人员发现了两份外市某运输公司开具的公路运费发票(金额1972298.2元,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38060.87元),其货物起运地与运输公司所在地非同一地区,有悖常理。随后,评估人员针对纳税评估疑点,核查了该单位的财务账簿和记账凭证,核实了其经营销售情况,初步确定这2份运输发票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至此,该公司已涉嫌偷税,评估人员决定将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详细检查。在此基础上,稽查人员一方面进一步检查了其财务账簿和相关纳税资料,另一方面深入外市某运输公司所在地及货物起运地,重点核查了存在疑点的2份运输发票,最后认定了该公司违反规定抵扣运输发票的违法事实。  案件处理  通过纳税评估提供的数据资料,结合稽查部门的检查结果,税务机关就该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做出了处理决定。*9,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该公司取得的2份运输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补缴增值税138060.87元,并处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第三,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案例分析及建议  *9,该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能被及时发现并查处,主要利益于税务人员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掌握了企业的经营信息,找准了纳税评估方向。由此可见,在纳税评估工作中,税务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征管信息系统的应用知识,熟练掌握操作技能,以便全面收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第二,为查清纳税人的违法事实,税务人员不仅要检查企业的财务账簿和记账凭证,核实其经营销售情况,还要深入了解企业的进货和销售渠道,并通过外部数据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正如这起案件,税务人员就赶到外市某运输公司所在地及货物起运地,重点核查了存在疑点的2份运输发票,最后确认了企业的违法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