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下脚料销售不记收入入手的纳税评估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0-05-26字号[ 大 中 小 ] 一、评估对象的确定 根据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掌握的实际情况,针对烘缸企业生产中产生大量下脚料(铁屑)的特点,且该企业申报其它业务收入较少的具体现象,确定该企业为评估对象。 二、企业基本情况 辽宁省丹东石辊厂于1999年7月办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被市局审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为210681120416545,企业注册类型为私营独资,法人代表吕远鹏,注册资金200万元,现有职工110人,征收方式为查实征收,主要产品:烘缸。该企业拥有主要生产设备:车床、磨床、烘干窑、镗床、冲天炉、平衡机、吊车、桥式起重机等。毛坯件制造主要工艺流程:模型制造、金属熔炼、浇注凝固、脱模清理。铸造方法用的是砂型铸造。投入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生铁、废钢、废机铁、硅铁、锰铁、铬铁等。辅助材料主要为焦炭。生产中,经过冲天炉生产铁水,再经过浇铸产生毛坯件,毛坯件经过加工处理后,经过机械加工,在此过程中产生大量的下脚料(铁屑),最终形成产成品(烘缸)。 三、案头分折 根据以上流程和评估人员调查了解到的行业一般性数据,评估小组成员建立该行业评估模型,分析该行业的疑点问题: (一)毛坯件出品率:原材料投入熔炼后形成毛坯件。正常情况下生产烘缸的企业投入1吨生铁、废钢等主要原材料最低能出95%的铁水,经过浇铸产生的毛坯件占铁水比例大约85%,水口、冒口占铁水大约为15%,水口、冒口可重新回炉继续使用。毛坯件出品率低于85%的标准,属异常。 (二)毛坯件加工:该企业生产出的毛坯件需要继续加工形成产品后销售。企业经过机械加工后产品烘缸出成率大约为70%-75%,下角料大约为25%-30%(下角料包括料头和铁屑,料头基本可以回炉使用,料头占下脚料比例为30%-40%),铁屑占毛坯件比例为15%-18%。目前只有电炉生产企业可以回炉使用,该企业铁屑无法回炉,直接销售。下脚料收入低于此标准,属异常。 (三)该企业帐面库存产品数量较多,当今市场烘缸产品销售态式较好,怀疑有发出产品未记销售收入现象。 四、实地调查 (一)该企业出库主要原料如下:生铁:1432.07吨;废钢1458.04吨;机铁:134.87吨;硅铁:38.42吨;锰铁:97.05吨;铬铁:12.179吨;合计投入主要原料3,172.629吨。入库毛坯件2,859.351吨。毛坯件的出品率=入库毛坯件2,859.351吨/投入主要原料3,172.629吨=90%,高于毛坯件出品率85%的标准,说明入库毛坯件的吨数是准确的。 (二)该企业本期出库毛坯件3,306.89吨,应形成大约496.033——595.240吨的下脚料(铁屑),但该企业实际入库120吨下脚料(铁屑),下脚料(铁屑)出品率异常,可能存在下角料收入不实的问题。 (三)该企业库存烘缸76只,经税务人员与会计实地盘点库存发现实物烘缸只有58只,可能存在发出产品未记销售收入现象。 五、评估约谈 带着上述测算出的数据和分析出的疑点问题,我们评估人员在履行法定程序后找该企业法人、财务人员进行约谈,宣讲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界限,要求企业自查: (一)该企业厂长称,下脚料(铁屑)有450吨己经销售给某炼铁厂,金额为675.000元,准备在年底一起结算货款。发票准备在11月底开具。 (二)2008年9-10月期间发出产品烘缸18只,由于部分购货方所买产品投入生产后的一段时间内需要调试,在正常运行后才能垒额付款,所以本企业暂时未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都是大型企业,没有不要发票的,所以我厂不开具发票是不可能的,只是时间早晚的事情。上述发出产品合计金额为120万元。 (三)企业会计称有一笔7月份进项税发票,由于工作失误,抵扣联超过了认证期未认证,但申报抵扣了进项税,多抵进项税1,017.09元。 六、评估结果 评估约谈后,企业经过自查: (一)对发出商品补计销售收入120万元(含增值税),补缴增值174,358.97元(1,200,000÷1.17×17%); (二)对销售下脚料,按其所属税率征收增值税。补缴增值税98,076.92元(675000÷1.17×17%)。 (三)转出逾期未申报认证扣税凭证所含进项税款,补缴多抵进项税1,017.09元。 上述合计补缴增值税273,452.98元。 七、征管建议 (一)通过本篇案例看出,烘缸企业由于生产产品的特殊性,下脚料铁屑生成率很高,并且销售单价较高,购货方有部分不需要发票,通常会造成销售方和购买双重漏税。加强烘缸企业投入产出比的监控,防止企业下脚料销售不记收入现象的发生。 (二)由于烘缸产品数量较少,体积较大,便于税务人员的库存盘点,所以在日常管理中,税收管理人员应注重日常实地调查核实,防止企业有发出产品不入帐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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