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抵扣范围多抵百万元税款的纳税评估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10-08-27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情况 山东省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12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登记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属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主要从事多晶硅、单晶硅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2009年7月1日被国税部门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从2009年5月起开始建设,截至2010年5月底,厂房及机器设备等主体建筑和设备安装已基本结束,目前尚未投产使用。 案头分析 山东省日照市国税局评估人员采用人机结合的方式对该公司进行了案头分析。 首先,根据税收分析预警系统出现预警指标分析。2010年*9季度,该公司出现2个预警指标:一是一般纳税人零低申报预警,销售额、应纳税额均为0.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异常预警,出现2张滞留票,滞留税款4204.75元。对此,评估人员分析出2个疑点:1.对于一般纳税人零低申报预警,纳税人可能存在发生销售业务而不开(少开)发票、销售收入不入账等隐瞒收入或取得虚开、虚假等不合规定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2.对于滞留票异常预警,可能存在主动放弃认证抵扣进项税从事账外经营,不计、少计销售收入问题。 同时,根据日常监控管理情况分析。评估人员搜集了该公司向国税部门报送的所有申报资料,发现该公司留抵税额过大,截至2010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为611.2万元。对此,评估人员确立了第三个疑点:可能存在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不规范的问题。 举证约谈 针对以上疑点问题,评估人员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了约谈,要求其对疑点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1.对零低申报预警疑点问题,企业解释,因工厂尚未投入使用,未进行试车生产,所以没有销售收入。因工程投资较大,建设施工前已做好预算,建设安装过程中下脚料较少,尚未处理,没有隐瞒收入及不合规定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2.对滞留票异常预警问题,企业解释,建设期材料及设备的采购目的性较强,款项及票据结算较为规范,出现滞留票系对方业务员疏忽、邮寄发票有误造成,货物已据实入库。 3.对进项税额留抵过大问题,企业解释,按照有关增值税转型政策规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目前企业处于建设状态,所留抵税额多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由于没有发生销售业务,所以进项税额一直没有消化,出现留抵过大。 实地核查 通过约谈和企业自查,上述疑点似乎都能解释得通。但是611.2万元的期末留抵税额对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新办企业来说不是小数。为此,评估人员按规定程序对企业开展了实地核查。 评估人员经核查发现,该公司2010年*9季度正处于建设阶段,尚未投入试产使用,无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经对该公司工程前期预算报告的核查,该公司工程预算比较规范,核查发现有少量工程边角废料尚未处理,亦无其他业务收入——零低申报信息疑点首先被排除。接着,评估人员核查了滞留票预警信息,发现对方企业出具证明,2009年10月开具的2份发票,因业务员疏忽,邮寄发票有误,导致发票超期形成滞留票,且对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该2份发票已抄税申报——滞留票疑点亦被排除。 于是,评估人员迅速转向第三个疑点——核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为了更准确的了解把握企业厂房建设、设备安装材料领用情况,评估人员事先查阅了该行业工程建设特点、设备安装要求等资料,并深入企业施工现场,初步掌握了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情况主要包括还原车间、提纯构架车间、干法回收车间、制冷车间、罐区、循环水池、三废处理车间等几部分,另有办公楼、公寓楼、餐厅、门卫、变电所等基础和配套设施,同时安装多晶硅生产及配套设备,目前土建工程已竣工未决算,安装工程已基本结束。 随后,评估人员查对了账簿凭证和材料收发记录,调阅了有关合同报告,并对资金流向、金额及所购固定资产匹配情况进行了延伸核查。在此基础上,评估人员再次深入企业工程建设现场和仓库等进行实地核查,终于发现了2个方面的问题。 1.在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和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建设过程中领用的材料、配件全部进行了抵扣,未作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涉及不含税金额4634636.16元,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787888.13元。 2.购进的固定资产部分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的固定资产抵扣范围,涉及不含税金额1210924.7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05857.23元。 评估处理 通过以上评估,该公司存在混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范围、扩大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共涉及进项税额993745.36元。 对此,评估人员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等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993745.36元”的处理决定,从而调减留抵税额993745.36元。 (本案例由山东省日照市国税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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