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纳税评估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0-09-30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情况 江苏省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主要从事室内装饰装潢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 2007年~2009年,该公司的业务量连续3年蝉联苏州工业园区家装市场前3位,是国内装修行业百强企业和行业知名品牌企业,目前具有建筑业自开发票资格。 案头分析 2010年7月,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在对该地区家庭装饰装潢行业进行税源摸底时,发现该公司近几年从未领购或开具过服务业通用发票,但是该公司在户外投放的家庭装修广告中却明确提到装修过程中涉及的设计费事项。对此,评估人员展开案头分析,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疑点。 1.该公司2009年没有在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代开过服务业通用发票,情况可能有3种:装修过程中没有单独提供设计服务;使用了总公司或者其他公司的服务业通用发票;设计费和工程款没有区分,合并开具了建筑业统一发票。 由于设计是该公司经营范围中的一项,而且一般的家装公司都提供设计服务,该公司业务量较大,不提供设计服务的概率不大,因此,*9种可能性排除。使用其他公司的服务业通用发票和使用本地的服务业通用发票在缴纳营业税方面是没有区别的,而企业所得税等也未必能占到多大便宜,可是涉税风险却会大增,因此,第二种可能性也不大。而对于第三种情况,由于建筑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设计业务的营业税税率为5%,两种业务合并开具建筑业发票可以为公司“节省”设计费对应40%的营业税、城建税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因此,这种情况的可能性较大。 2.该公司2009年末资产为842966.25元,负债为1274170.87元,所有者权益为-431204.62元,货币资金为274892.76元,应收账款为57330.14元,其他应付款为1226048.92元。该公司最近3年业务量蝉联前三,所有者权益为什么会是负数呢?其他应付款金额为什么这么高,甚至超过了资产总额?该公司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预收账款没有单独列示,一般应该列示在应收账款的贷方,而家装行业中,现金交易非常频繁,施工方通常是不垫资或者赊欠的,也就是说应收账款应该很少,预收账款应该很多才对。如果合并反映,应收账款应该是一个绝对值较大的负数才合理,可现在是正数,这又是什么原因呢? 3.该公司2009年度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与2009年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一致。按照新营业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企业所得税并不是和预收款挂钩的,那么对于预收款较普遍的家装企业来说,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与主营业务收入一般是不一致的。因此,该公司要么隐瞒了收入,要么就是没有按照新营业税法的规定执行,延迟缴纳了营业税。 举证约谈 针对以上疑点问题,评估人员制作并向纳税人送达了《税务约谈通知书》。在约谈中,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存在的疑点问题解释如下。 1.目前装饰行业,特别是家装行业竞争激烈、利润微薄,为了争夺客户,抢占市场,公司原先规定的设计费在最后结算时一般都免除了。 2.虽然公司业务量连续3年蝉联当地前三位,但由于辅材价格和人员工资在不断提高,而工程价格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反而在持续下降,因此公司利润微薄,甚至亏本经营,导致所有者权益是负数。其他应付款,其解释说大都是装修过程中由总公司统一采购的辅材等。当被问及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问题时,其闪烁其词,无法自圆其说,似有隐情。 3.至于现行税法规定预收款需要缴纳营业税的问题,其表示不太了解相关税收政策,需要加强学习。 财务负责人作出的解释,无法令评估人员信服,因此评估人员决定对该公司2009年的家装业务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实地核查 评估人员查看了该公司提供的凭证、账簿、发票存根和相关经济合同,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1.该公司在承接业务时,装修设计费和工程款是分开签订的,而且大多业务在结算时并没有免除设计费,而是和工程款一起合并开具了建筑业统一发票,漏缴营业税4209.72元,城建税294.68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68.39元。 2.该公司存在大量现金交易,在收到现金形式的预收款项时,没有将其及时记入公司的账户,也没有在公司的会计科目中反映,而是存入了公司负责人的私人账户,属于违规操作。 3.该公司收到预收款时,没有及时进行纳税申报,而是等到工程结束并且收齐尾款后,在开具发票的次月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延迟缴纳了营业税、城建税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4.该公司所有账簿都没有粘贴和注销印花税票。 经评估人员批评教育,该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对上述问题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及时改正和接受处罚。 评估处理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该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补缴税款,对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 (本案例由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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