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税种印花税入手发现疑点的纳税评估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马新 刘玉霞 刘红杰日期:2010-12-24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河北省沧州市地税局在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专项评估中,从印花税这一小税种入手,通过税种间关联性分析,发现疑点,引导企业自查入库税款1600多万元。  案头分析发现异常信息  在房地产专项评估中,评估人员通过征管软件采集某房地产企业相应财务数据进行案头分析。评估人员发现该企业2008年度入库印花税款为21110元,其余税款均为0.2009年入库土地使用税50472.24元,其余税款均为0。  该企业是一家2008年初刚刚注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印花税除资金账簿印花税,还有可能是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和签订建筑合同时缴纳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按照常规,企业应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先,签订建筑合同在后,也就是说企业2008年缴纳的印花税中很可能包括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但是,按规定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次月必须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什么2008年度只有印花税而没有其他税款?这一异常信息引起了评估人员的高度重视。评估人员遂决定紧紧抓住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和建筑工程合同印花税这“两条线”,进一步调查分析。  逻辑推理呈现疑点重重  评估人员查询了企业2008年实现印花税的详细税目,发现该企业缴纳的印花税中,资金账簿印花税4400元,入库日期为2008年1月。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16685元,入库日期为2008年9月。  果然不出所料,企业在2008年9月之前就取得了土地使用权。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0.5‰倒推,评估人员得出该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金额应为33370000元。企业应该在2008年9月之前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企业2008年存在漏缴土地使用税的嫌疑。  接下来,评估人员又从另一线索建筑工程合同印花税入手,对企业2010年缴税情况进行了分析。经查,企业于2010年3月和4月分别入库建筑合同印花税35684.9元和423元,共计36107.9元。企业既然缴纳了建筑合同印花税,说明企业已经签订了建筑承包合同,该房地产项目肯定已经开工建设。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0.3‰的税率,建筑合同金额应为120359666元。按照房地产开发常规,项目一般在开工建设时,房地产企业应预付建筑公司合同额10%~30%的备料款。但评估人员通过详查企业财务账簿,发现企业预付工程款科目余额竟然为0.  实地调查寻找突破指标  难道真的有建筑企业愿意自己垫付如此大笔的款项进行施工?评估人员觉得这其中肯定隐藏着不被人知的秘密。  但从哪里寻找证据呢?评估人员忽然眼前一亮,何不单刀直入,从企业预售收入直接入手,也许能找到蛛丝马迹。经查询该企业房地产项目登记情况,发现企业在2010年5月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评估人员在企业纳税申报中竟没有找到一笔预收房款。  预付、预收均无内容,线索好像一下子断了,但评估人员隐隐觉得似乎其中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为进一步摸清事实,评估人员决定对该房地产项目进行实地调查。来到工地上,当评估人员看到十几幢主体工程已经封顶的高楼矗立在面前时,心中不禁一惊。在现场项目公示牌上清楚地显示该项目开发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经初步了解,市场售价在3500元/平方米左右。评估人员凭着丰富的工作经验估计,主体既已封顶,预售房款应在50%~70%之间,从而测算出企业最低预售房款为1.75亿元。  税务约谈确定逃税事实  掌握了确凿的证据,评估人员通知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进行税务约谈。财务负责人承认该企业是在取得土地1年后才办理土地证的,并证实土地面积为33581平方米,但拒不承认漏缴土地使用税的事实。他解释说,企业虽取得土地,但这1年中土地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并未进行开发使用,所以也就不应该缴纳土地使用税。  针对财务负责人的疑问,评估人员耐心讲解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开发的土地,同样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据此,企业应补缴土地使用税201486元。  面对评估人员的政策攻势,财务负责人只好承认漏缴事实。但当评估人员针对建筑承包合同印花税疑点继续询问时,企业财务负责人一开始含含糊糊,企图蒙混过关。但在评估人员大量的数据分析和事实面前,财务负责人脸红了,低下了头,不得不承认企业存在预售收入不及时入账,从而造成企业未及时申报房地产开发的营业税费及土地增值税的事实,并表示本月即10月份已申报缴纳税款3000万元,其余所漏税款一定按照政策规定深入自查补缴。  截至目前,该企业已将查补漏缴的1604万元税款足额缴纳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