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地核查让异常申报现原形的纳税评估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1-01-07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情况 大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凭资质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业务,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2人分别出资500万元,独立核算,公司管理人员26人,施工建筑工人56人。 2010年3月,大连市沙河口区地税局以疑点数量较多和疑点差异金额较大为原则,筛选本局重点纳税评估对象。经电脑和人工相结合筛选,大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被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 案头分析 该局评估人员综合该公司财务指标、税款缴纳、发票使用情况,认为该公司存在以下疑点。 1.发票开具金额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差10万元,以发票开具金额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可能存在未开发票收入或价外收费、未计入收入纳税的问题。 2.通过对损益表项目中的本期数与基期数的比较,发现主营业务收入与费用增长不同步,利润下降幅度较大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可能存在多列费用、少计收入的问题。尤其是费用中的财务费用增长了1015103.93元,增加了146.92%,可能存在税前多列借款利息的问题。 3.通过对资产负债表项目中的期初数与期末数的比较,发现该公司往来科目“其他应收款”期初与期末数额增减差异较大,可能存在股东或员工借款年末未归还的问题。“其他应付款”期初与期末数额变化异常,可能存在收入未及时结转或向非金融机构高息借款挂往来的情况。 4.“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有贷方余额5439207.32元,说明固定资产清理尚未结转收益,企业已纳税额中未体现出这部分收益的税款申报内容,可能存在不动产转让未及时确认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综合以上指标分析,评估人员对该公司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产生了极大怀疑。 举证约谈 针对以上疑点问题,评估人员制作并向纳税人送达了《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到地税局进行约谈。随后,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按照规定时间来到地税局,但因接管财务负责岗位工作时间不长,不能完全解释清楚存在的疑点。评估人员决定对该公司2009年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实地核查 评估人员向该公司下达了《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并列出了公司在调查时需要提供的凭证、账簿、合同及其他涉税资料。评估人员进入该公司后,查阅了该公司提供的明细账簿、财务凭证和相关合同,弄清了该公司存在的涉税疑点问题。 1.发票开具金额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差10万元,为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支付的违约金,企业因对方未索要发票,认为可以不纳营业税。 2.“其他应收款”增加数中有320万元,为2位股东向企业的借款,在年末未向企业归还,企业认为个人借款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其他应付款”增加数中有300万元,为企业预收的工程款,企业认为未到开工时间,不存在向对方提供劳务行为,也就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营业税。 4.“其他应付款”增加数中有600万元为企业向投资公司的借款,因借款利息支付标准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致费用中的财务费用大幅度增加。 5.由于企业存在垫款施工、资金紧张的问题,企业转让库房的收入挂在“固定资产清理”账上,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有关情况,及时履行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评估处理 经过评估分析和实地核查后,评估人员得出以下处理结论。 1.收到违约金10万元。依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就包括向对方收取的违约金,需要补缴营业税3000元、城建税210元、教育费附加90元、地方教育费30元。 2.股东借款320万元年末未归还。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股东借款年末未归还应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纳税,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64万元。 3.预收工程款300万元。依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虽然工程尚未开工,但应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期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应补缴营业税9万元、城建税6300元、教育费附加2700元、地方教育费900元。 4.财务费用多列利息90万元,依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税前不得列支,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2.5万元。 5.企业转让库房收入600万元,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应按转让二手房缴纳土地增值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转让收益应当并入当期应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应补缴营业税30万元、城建税2.1万元、教育费附加9000元、地方教育费3000元、土地增值税13.26万元、企业所得税12767010.83元。 (本案例由大连市沙河口区地税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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