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登封地税局对某酒店的纳税评估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1-01-21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情况  河南省登封市地税局城关分局在受理该市某酒店2010年5月纳税申报时,发现该酒店申报的应税项目、申报的营业额和税源巡查过程中掌握的经营情况有异常现象,于是将其作为纳税评估对象。  案头分析  该局评估人员深入该酒店对2010年5月的纳税申报情况依法进行了纳税评估,共发现了4处疑点。  1.该酒店于2008年10月开始营业,税务登记主营项目有客房、餐饮、洗浴、卡拉OK等。在受理审核2010年5月纳税申报时,评估人员发现,该酒店申报的应税项目与税务登记的经营项目不一致,怀疑该酒店瞒报经营项目。  2.通过税务管理操作平台,查阅该酒店上期营业额、上年同期营业额、月均营业额数量都比较均衡,而当期营业额增长幅度较大,评估人员认为该酒店可能有新开业的经营项目。  3.通过税务管理操作平台,查阅该酒店发票领用情况,发现该酒店领用发票数量和种类较往期没有变化。  4.评估人员在税源巡查过程中留意到该酒店有装修迹象,当时认为,酒店改头换面是酒店经营过程中正常现象,没有进一步探纠。  举证约谈  针对以上疑点问题,评估人员制作并向该酒店送达了《税务评估约谈通知书》,通知该酒店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面谈。该酒店委派财务人员孙某按时赴约,就有关问题一一进行了答复。  1.酒店申报纳税项目就是酒店实际经营项目,税务登记中的主营项目是根据营业执照中注册的经营项目登记的,也是酒店创办初期预计经营项目,税务登记中部分经营项目目前还没有开展。  2.2010年5月是旅游黄金周,申报营业额与上期营业额、月均营业额、上年同期营业额增长幅度大,说明经济形势好。  3.酒店经营什么项目,领用什么发票;消费者消费什么服务,酒店就开具什么发票。  4.酒店前期施工,是门面装修,是为了更好地服务。  实地核查  经约谈举证,酒店的说法合情合理,而评估人员却一头雾水,同行业、同规模酒店都申报了娱乐业项目,况且,该市是国家级文明旅游城市,规模酒店经营都是吃住玩乐一条龙,生意相当红火,难道该酒店看不上这块奶酪?评估人员向城关分局负责人汇报了自己的看法,并提交了《纳税评估实地调查表》,建议进行实地调查。  评估人员按照事先拟定的调查方案,避开酒店财务人员直接向其他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经了解,2010年4月,该酒店将后楼餐厅改造为歌厅,并承包给个人经营,酒店统一结算价款,提供消费者所需发票,承包者仅负责场地经营和人员培训,酒店与承包者按经营收入的6∶4比例分成。  掌握了这个情况后,评估人员直接来到酒店,出示了税务检查证件后,首先查看了柜台上使用发票的情况。当转到顶层时,评估人员透过玻璃窗问财务人员,后楼是干什么的?财务人员脸色尴尬,支支吾吾恳请评估人员到财务室喝茶,表示愿意说出实际情况。财务人员说的情况和评估人员了解的情况一致,不同的是,因酒店开具的发票是餐饮服务业发票,在账务核算时,扣除应支付给承包者40%价款后全部按餐饮服务业收入记入营业收入。纳税申报时,按营业收入全额申报缴纳了餐饮服务业税款,酒店没有少申报缴纳一点税款,支付给后楼营业额应由承包者自己申报缴纳税款。  评估人员要求孙某提供“营业收入”账,经核对,申报营业额和“营业收入”账发生金额一致。  评估人员向城关分局负责人汇报了实地调查情况,建议再次对该酒店进行约谈。  孙某再次赴约时,评估人员向孙某出示了2条法律条款:一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二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孙某认可酒店为歌厅纳税人,但因自己不懂政策,请求税务机关给酒店在申报期内再次申报的机会。  评估处理  经过评估分析和实地核查后,评估人员制作并向该酒店送达了《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该酒店在申报期内补报并缴纳了营业税36581.37元,城建税2560.7元,教育费附加1097.44元。  (本案例由河南省登封市地税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