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江苏某旅游用品公司瞒残次品收入评估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1-06-24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情况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开业,2004年1月开始投产,生产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塑料制品、棉拖鞋、香皂等。2005年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出口销售本公司产品,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案头分析  1.该公司2010年申报内销收入498.73万元,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2999.97万元,应纳税金0,期末留抵税额6.68万元,增值名义税负率为2.35%,2010年全省行业平均税负3.62%,预警下限2.13%.2009年底存货为163.93万元,申报内销收入596.75万元,出口货物销售额2417.7万元,增值名义税负率为3.23%.2010年底存货164.95万元,期末存货与期初相当,说明库存对当期税负的影响不大,初步判断企业销售存在异常。  2.该公司2010年度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75.94万元,其中,2010年5月~8月分别从福建省晋江市、广东省东莞市等地固定客户购进沙滩鞋、开瓶器等成品,取得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这些外购成品是用于内销还是外销?  3.该公司2010年内销明细记录显示:主要销售棉拖鞋、香皂、牙刷、洗化用品等。出口销售明细记录显示:主要销售棉拖鞋、沙滩鞋和成套旅游用品。出口销售的成套旅游用品是自产还是外购的?  4.作为旅游用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过程中多会产生残次品,一般选择内销处理。但该公司2010年度申报无此项收入。邗江区国税局评估人员怀疑企业存在隐瞒残次品收入问题。  举证约谈  通过约谈企业有关人员,其对上述疑点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1.企业受内销市场竞争激烈的影响,2010年加大出口销售的力度,出口销售额占总销售额86%左右,由于出口产品实行免、抵、退方法计算增值税,所以税负低于行业平均税负。  2.企业在2010年5月~8月分别从福建省晋江市、广东省东莞市等地固定客户购进沙滩鞋、开瓶器等成品,取得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是真实的。购进沙滩鞋是用于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出口给进口本企业的外商。购进的开瓶器需经企业再冲压、加垫等工序加工组装后,也用于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出口给进口本企业的外商。  3.企业主要生产棉拖鞋、香皂、牙刷、洗化用品等。出口销售的成套旅游用品中沙滩鞋、开瓶器是外购的。  4.企业生产的产品按外商的要求定量生产,不存在有残次品和下脚料的问题。  由于企业的解释含糊不清,不能反映真实情况,评估人员决定到企业实地深入核查。  实地核查  评估人员决定将核查重点放在外购沙滩鞋、开瓶器组成成套旅游用品出口上,同时将评估小组分为两组,一组查阅企业与外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出口产品进出明细记录、结汇情况等相关账簿凭证;另一组查看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检查企业仓库。  检查后发现,企业只能生产棉拖鞋、香皂、牙刷、洗化用品,沙滩鞋和开瓶器都是外购的。查阅企业与外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并结合结汇等其他资料显示:企业出口的沙滩鞋不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2010年沙滩鞋出口销售额为72307.7元。企业外购开瓶器经加工组装,出口后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成成套产品,2010年开瓶器出口销售额为1072480.34元。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残次品直接在企业门市部销售,不开票、不记销售收入,2010年取得现金收入52307.7元用于弥补职工食堂费用。  评估处理  实地核查后,评估人员向企业反馈了发现的问题,并向企业宣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的有关政策: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对照上述规定,该公司出口的沙滩鞋和开瓶器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  企业对评估人员现场进行税法宣传深表感谢,对发现的税收政策理解问题表示愿意进行自查。  自查后,该公司冲减留抵税额66808.62元,补缴增值税106837.77.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