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木业有限公司增值税税负明显偏低的评估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3-12-20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情况 近期,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国税局在开展征管和政策执行情况专项调查时,注意结合评估企业生产经营纳税状态,通过“体检”辖区内资源综合利用重点税源人造板材制造业企业,从中寻找征纳双方存在的征管漏洞与涉税风险。检查中,该局发现部分一般纳税人企业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规范,增值税税负明显偏低,于是决定对其中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用量较多、开票金额较大的7户人造板材生产企业开展专项评估,对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了重点评估。 柳州市柳北区辖区内共有人造板材企业32户,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3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户,9户均为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企业,其中3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成立于2009年11月的某木业有限公司为当地龙头企业。2010年销售收入6731205.58元,自报亏损157万余元,2010年实际缴纳增值税2125975.36元,增值税综合税负3.16%.2011年销售收入60916616.89元,自报亏损640余万元。2011年实际缴纳增值税1507474.68元,增值税综合税负2.47%.主要业务是利用林业三剩物生产中纤维板,产品主要销往广东一带家具生产企业。根据财税〔2011〕11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该公司享受增值税80%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该公司生产规模较大,经营期间发生大量农产品收购业务,大量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具体使用情况:2010年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2482份,开票金额38116354元,申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4697515元。2011年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2139份,开票金额29856013元,申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3881281元。2012年1月~10月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1152份,开票金额12381421元,申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1609584元。2011年末库存商品13077181.45元,2012年9月末库存商品10199530.61元。 案头分析 1.该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连年巨亏并大量使用收购发票,财务指标异常。 2.该公司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主要原料为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根据三剩物和次小薪材抵扣税额少的特点,该公司应该是高税负企业,而该公司2010年增值税税负为3.16%,2011年增值税税负仅为2.47%,明显偏低。 3.企业库存商品数额较大,是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销售滞后或少计销售收入的情况? 据此,柳北区国税局将该公司纳入重点评估对象。 实地核查 随后,评估人员深入企业了解其生产流程情况,实地查看企业原材料、产成品结存情况,对两年来开具的收购发票进行核查,并约谈了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疑点问题: 1.收购的部分货物为锯材边料和三剩物,收购对象集中,部分收购对象开票金额较大,可能存在部分农产品是非农业生产者自产的情况,有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嫌疑。 2.产成品账物不符,库存产品中纤板货物已发出,但尚未开票,存在少计提销项税金的嫌疑。 针对以上疑点问题,评估人员通过外围调查,到原材料供应的上游单位、个人以及到公安机关核查供货人的身份情况,核实了企业确实存在上述疑点问题。随后,要求企业作进一步规范清理和自查,责成企业及时将自查结果反馈评估人员。 评估处理 该公司于2012年10月31日作了如下自查补报: 2011年度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进项税转出519003.66元,补缴所属期2011年增值税519003.66元,加收相应滞纳金114671.22元。 由于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调增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3473332.23元,调整后实际亏损292万元。 由于发出货物未及时申报销售收入,补申报2012年9月销售收入9589302.28元,补缴增值税1630181.39元,加收相应滞纳金7340.91元。 对人造板材生产行业其他6家企业开展的专项评估,也发现与某木业有限公司类似涉税问题。经进一步调查核实确认,共补缴增值税2419741.94元,企业所得税320655.54元,加收滞纳金227240.45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701235.93元。 (本案例由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国税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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