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生产混凝土用减水剂企业的纳税评估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朱彦 王爱富 李翔日期:2014-03-17字号[ 大 中 小 ]   最近,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国税局责令辖区内某生产混凝土用减水剂的企业补缴税款63378.2元,并按政策规定缴纳了滞纳金和罚款。  今年6月,襄州区国税局黄集分局税务人员对辖区内的一家生产混凝土用减水剂的企业涉税信息开展比对分析时,发现该企业税负水平仅为0.57%,远低于2%的行业平均税负。针对此,该局迅速组织骨干人员对该企业依法开展纳税评估。  在评估约谈中,该企业财务人员解释,由于企业处于试生产阶段,工人不熟练生产工艺,生产的产品出现许多不合格的现象。同时,企业为打开销路,有意将产品压低价格进行销售,所以税负水平较低。  然而,企业的解释与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巡查中掌握的情况大相径庭。减水剂在当地属畅销产品,销售毛利应在20%以上,企业财务人员的解释存在疑点。随即,报经批准后,税收管理员深入企业开展实地调查,对企业的原材料及产成品结存情况进行了盘存,盘存情况为主要材料工业萘结存3.2吨,焦油结存4吨,产品减水剂结存96吨。然而,在审核企业账目时,由于企业未做材料及库存商品数量金额明细账,成本核算混乱,账目核对工作无法开展。  面对困难,税收管理员并没有打退堂鼓,而是一鼓作气,广泛开展外围调查。通过调查发现:该企业主要是以工业萘或者焦油加入硫酸、甲苯及水,通过反应釜进行化学反应,生产浓度较高的减水剂,主要原材料工业萘或者焦油占产品的90%,硫酸及甲苯各占3%,水占4%,高浓度的减水剂通过管道进入成品池,再加入70%的水稀释,就是销售减水剂的重量。在掌握这一情况后,他们迅速从调查核实企业原材料购进及产品销售情况入手,运用投入产出比,倒挤出产品减水剂的生产数量,根据结存数量,发现应销售数量与账面销售数量相差170多吨。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企业财务人员不得不如实坦白:账实相差的产品,一部分是购货方不要发票,未开票确认收入;另一部分是购货方未付款未开票迟报了收入,共计173吨,销售额372812.94元,少缴增值税6337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