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免税、暂缓征收政策企业的税务稽查要点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9-09字号[ 大 中 小 ]   1、石脑油免税政策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第二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45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石脑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销货方)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购货方)作为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实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管理。  核查重点是《证明单》的主要内容和使用情况,查看是否存在销货方多申报免税石脑油数量和购货企业将免税石脑油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况;同时对照《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购、销双方使用《证明单》具体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问题,规范《证明单》的使用。  2、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政策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第三条规定: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核查重点是查看企业有无将应税产品混入暂缓征税产品中进行申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