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人员“柜员制”绩效考核机制的思考与实践来源:作者:杨文堂关汉骠日期:2009-11-18字号[ 大 中 小 ] 随着经济和税收形势的发展,稽查执法责任和任务不断增大,如何更好地调动稽查干部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如何在保证执法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是当前稽查管理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近年来,兖州市国税局稽查局积极结合工作实际,探索稽查管理的新路子,以推行稽查人员“柜员制”为基础,健全科学合理的稽查绩效考核机制,建立责、权、利相匹配的稽查工作格局,有效地促进了稽查工作水平的提高。 一、制约稽查绩效提高的原因 自实施稽查精细化管理以来,通过严格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明显降低,执法质量明显提高,但是,执法责任制只是划定了稽查人员工作标准的底线,不能从工作机制上解决“动力源”的问题,提高涉税案件的查办质量和效率。反映在干部工作积极性、能动性以及稽查工作成果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里面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一是稽查人员年龄老化。这是国税部门存在的共性问题,稽查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热情,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很大影响。二是稽查人员之间工作量不平衡。由于稽查人员的工作能力不一,存在着“三分之一领着干,三分之一跟着干,三分之一看着干”的现象,造成了人员之间忙闲不均、苦乐不均的状况。三是以往考核重罚轻奖。无论是手工考核还是系统自动考核,往往是对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干的多出错多,干的少出错少,不干的不出错”,体现不到对绩效的奖励,造成了“鞭打快牛”,挫伤了部分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容易形成工作上的推诿扯皮。四是稽查工作效率不一。对类似案件的查处,由于稽查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原因,有的用三个月完成,有的用一个月完成。 二、提高稽查绩效的有效途径 兖州国税局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广泛地调研实践,实施稽查人员“柜员制”管理与稽查绩效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激励机制,明确稽查人员在工作职责和权限内,*5限度地激活和调动稽查“人力资源”,在保证稽查质量的前提下兼顾效率,实现二者的双赢。 (一)构建责权利相匹配的稽查“柜员制”工作格局。针对稽查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出台并推行了《稽查人员“柜员制”管理办法》,明确考核目标和对象,保持工作连续性,实现“责任、权利、利益”的统一。“柜员制”,即在稽查执行检查组内部,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和权限内,由主、协查人员或多个检查人员组合,按照分工从事稽查执行执法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享有相应激励的一种稽查组合形式。一是采取“多人柜员制”。在稽查执行检查组内部,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成员共同组成柜员。按照组成人员工作分工承担相应责权利,如有因故无法完成正在办理的工作,由组长对其重新进行分配,前后二者的责权利以工作交接为准。二是采取“双人柜员制”。在稽查执行检查组内部,实行主、协办负责制,主、协办人员组成柜员。主办人员即为检查组长,对调查取证质量、案卷质量及查办和执行结果环节责权利负总责,检查组成员互为主、协办,以主办人员为主、协办人员搞好配合同时开展工作。对执法程序环节产生的责权利由主办、协办人员共同承担,其他环节产生的责权利由主办人员承担,二者责权利的划分以工作交接为准。 (二)建立健全科学全面的“柜员制”绩效考核办法。该局在实行稽查“柜员制”管理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稽查收入贡献大小和稽查工作质量,坚持“四法”并用,推行绩效考核。一是比例法。首先,根据全年稽查收入计划,确定和下达年度人均稽查户数、入库税款数、查实率、入库率,作为考核的四项指标。其次,把绩效考核奖励基金占稽查收入计划的比例确定为考核基本奖励系数,并规定:同时完成四项指标的,奖励系数上浮25%,有一项指标完不成的,奖励系数减少25%。第三,用稽查人员查补入库的税款、罚款、滞纳金数额乘以相应系数比例计算奖励。二是工作量法。首先,按照岗位职责、工作量、工作难易程度、责任大小,核定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综合岗位之间绩效考核岗位系数比例为1.3:1:1.2:1.1:1。其次,对每项工作进行量化打分,确定分值。第三,以上述岗位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计分分数乘以奖励系数,确定个人稽查质量考核奖励。三是激励法。根据稽查工作实际和上级局安排的工作,在各岗位人员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完成其他工作事项,将加分因素计入工作量分数,确定考核奖励。四是责罚法。对违反工作纪律、执法程序、廉政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扣减其总得分。局长和分管局长分别按照全体人员、所分管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平均数确定所得。 (三)实施客观公正的绩效考核组织程序。按照稽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从程序上设置五个环节,真正实现考核结果公开、公平、公正。一是申报环节。被考核人于每季终了3日内按要求向考核小组填报《绩效考核一览表》申请积分,若有申请加分项目的另附说明。二是审核环节。考核领导小组人员对被考核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于3日内,将《绩效考核一览表》及相关资料报送考核领导小组集体审定,确定考核结果。三是公示环节。考核领导小组于审定结果之日起2日内将季度绩效考核结果予以公布。四是仲裁环节。规定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人员,可于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2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填报《申述和裁决申请书》,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调查情况予以裁决,并将裁决结果通知本人。五是兑现环节。公告、申述结束后,发放绩效考核奖励。 三、实施“柜员制”绩效考核的成效 通过推行稽查“柜员制”绩效考核办法,极大调动了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得到了显著提高。 (一)实现了优劳优酬。自稽查工作绩效考核推行以来,年度绩效奖金的差距明显,有的干部差距达到了数千元。那些工作能力较强的干部付出得到了回报,工作得到了鼓舞。 (二)提高了干部素质。对于那些工作能力较弱的干部则是个深深的触动,有效激发了他们学习业务、比学赶超的热情,稽查人员业务能力持续提高。 (三)调动了干部工作积极性。每个稽查人员责、权、利更加明晰,实现了由“要我干”到“我要干”的转变,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得到提高。如,稽查查结案件的户数较以往同期相比成倍增加,税收执法检查、复审复查差错率明显减少,上级局要求上报的案例、信息等资料既超额完成任务又准确及时。 (四)扩大了稽查成果。实施稽查“柜员制”绩效考核以来,稽查查补入库收入大幅度增长。比如,2008年,尽管专案协查和煤炭行业调查工作占用了大量稽查人员和时间,依然集中力量,自行查补入库税款、罚款、滞纳金420万元,同比增长46%。 作者单位:兖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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