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来源:作者:杨晓辉 黄金星日期:2009-12-03字号[ 大 中 小 ]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人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工作的的行政执法行为。其中调查取证是税务稽查实施执法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它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治税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税务稽查案件证据及特点 税务稽查案件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在税务稽查实践中,表现为税务违法案件的证人证言,实施税务违法行为帐务处理记录,帐外销售记录及第三方提供的印证记录等。按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可分为直接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按证据来源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按证据表现形式可分为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作为证据有如下特点: (一)合法性。就是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程序和证据形式合法。主要表现在一是税务稽查人员必须具有执法资格且不得少于2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变相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偷拍偷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进入纳税人生活场所进行搜查等获取证据;二是证据的形式要合法,即书证是复印件的必须与原件核对无误,且有提供单位相关人员或个人的的签名和出处;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必须有核对无误的当事人签名等。 (二)真实性。就是一切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一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发展和结果,必然要在客观外界留下痕迹和映象,由一定的物品、痕迹或者人的语言文字表现出来。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构的东西。 (三)关联性。就是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客观内在联系的事实。作为稽查的证据,必须与涉税行为存在着密切联系,能够反映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在证明案件事实上要有逻辑关系,不能相互矛盾。 二、当前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存在的问题 (一)证据法规不熟悉,收集证据不充分。从现实情况看,稽查人员往往重视对税收法规的学习,忽视对证据法规的学习。在各级的稽查业务培训中,也很少涉及《证据学》方面的内容,即使涉及到也是一带而过。因此,部分稽查人员在办理案件时不知道怎样入手收集证据,有时虽然能够根据案情分析出需要哪些证据,但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才能收集到确实充分有效证据,往往都是凭自己的认知和逻辑推理在取证。如在怀疑纳税人偷税又无直接证据情况下,少数稽查人员为了减少麻烦及查账时间,往往采取投入产出方法推断企业产成品数量,再扣除库存、根据销售价格推算出销售收入,或者根据同行业平均水平推论,个别相关指标评估等方式下结论,有的干脆一核了之,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这样的证据的证明要求就得不到保证,收集的证据也不够确凿充分,对稽查案件的定性处理难有说服力。 (二)证据理解不透彻,收集证据不全面。在许多行政处罚案件中,稽查人员由于对证据的理解等原因,忽视了被处罚主体资格认证方面的证据,如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复印件,而一旦发生行政诉讼,由于缺乏被处罚主体资格认定的证据,很可能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又如许多补税的案件,检查人员认为被查单位已经在《稽查底稿》中进行了认证,就认为没有必要再取得违法行为的原件或复印件了。而目前《稽查底稿》只是记录检查过程的一种文书,在法律上是否能够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还不能确定,因此还要重视对原始证据的收集和取得。 (三)稽查记录不完整,收集证据不细心。稽查工作底稿的记录不够全面、详实,与案情有关的财务处理情况、记帐凭证及相关的会计分录记录得不够完整、清楚,不经企业相关人员认真核对就让其在底稿上签字,时间一久连自己也记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如果企业一旦要求听证,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会使税务机关处于被动境地。 (四)急于求成越权限,取证手段不合法。虽然《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有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但是,法律并未赋予税务机关类似公安、安全、检察机关所享有的侦察权、搜查权。在实际工作中曾有过这样的情景:稽查人员在调查纳税人有开取收据行为时,进行突袭,趁收费人员没有反应过来直接打开办公桌抽屉寻找证据;有的乔装成消费者消费,在结账时对取得的收据作为证据。这种越权行为收集的证据,因证据的来源、收集方式、取证程序的不合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工作实施太随意,取证手续不健全。在必须对有关帐目、凭证进行复制时,复制的内容不够全面、清楚;复制的资料虽然有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和由其签章或者押印,但没有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一旦纳税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查证据一般注重原件,当回到纳税单位核对原件时,纳税单位说丢失,从而造成稽查人员被动;调取帐簿及有关资料时未填写《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没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整退还。在调取有关收据、发票等资料时,不办理相关手续或手续不完整。通过以上方法取得的证据就无法在案件中起决定性作用。 (六)事实证明较薄弱,证据链条不完整。税务稽查工作中的证据不能孤立存在,应当相互联系,形成证据链条。目前税务机关在检查中主要采取查账、实地检查和询问等方式,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也相应地以书证和询问笔录的形式提取。其实询问笔录是一个很弱的证据,只能作为追究责任的一个依据,表明当事人的态度及配合程度。对于视听材料、实物证据等证据类型的使用还仅限于个别案例,其他如现场笔录、鉴定结论等,运用得更少,取证角度非常狭窄。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相比,显得较为单一,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也比较薄弱。 (七)科学技术在发展,传统方法不适应。随着电子账簿和财务软件在企业核算中迅速普及,这些打破传统手工记账方式,依靠高配置电脑、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完成的无纸化办公,已经对税务稽查工作,特别是调查取证产生了重大影响。如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企业电脑中的账外账、两套账时,错过时机电子数据随时都有被删除或改动的可能,如何固定电子证据做到合法准确取证?在其他情况下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控制服务器、破解密码、还原数据?另一方面利用科学技术手段从事涉税违法行为的案件时有发生,例如,利用激光照排技术伪造各种发票和私刻税务印章,利用科技手段篡改防伪税控设备等等。为了查清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必然要求运用更先进的技术手段去发现和收集证据。如何适应这些变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丰富稽查手段,扩展调查取证工作方法已经成为税务稽查部门必须解决的问题。 三、有效收集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对策 调查取证据是税务稽查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条明确规定“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这就要求我们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数据详实准确,资料齐全,其中“证据确凿充分”至关重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税务稽查过程,就是一个发现、查找、收集各种税收违法证据,并以收集的证据为依据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处罚决定的过程。同时证据又是税务行政复议和应诉的依据。因此,收集完整、合法、有效的证据,就是实施稽查工作的基础和重点。 (一)重视取证程序,提高工作认识。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税务机关负有举证的责任。但税务机关的举证,其权限有局限性。只能是在检查过程中取得证据,不能在做出处理决定后再去收集有关证据。税务稽查取证过程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要确保在稽查取证过程中不违法,就要提高对调查取证工作的认识,树立规范执法的理念,不要因为取证程序违法,一切违法。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取证水平。加强稽查人员在收集和取得证据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树立规范执法的理念。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稽查人员收集的证据材料,只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证,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为法庭所采用,才能成为税务行政案件定案的证据。因此,在稽查实践中只有将人民法院审查、判断和采信证据的标准作为稽查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的尺度,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税务稽查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质量,经得起行政诉讼的检验。因此,税务部门应邀请有关法律问题专家以及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一些由办案经验的有关人士,进行专门培训,提高稽查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的认识和水平。 (三)完善取证制度,提高稽查效能。我们应充分借鉴相关部门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和完善调查取证工作制度,制订一套科学、规范的取证方法和操作规范,使取证工作逐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调查取证的方法和范围,统一调查取证工作的标准和尺度,并以此为契机,规范调查取证工作行为,提高调查取证工作水平,提高稽查效能。 (四)客观全面取证,提高证据效力。为了查明稽查案件的真实情况,还原稽查案件的本来面目,稽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客观存在的证据,不能加以夸大或缩小,也不能用主观想象代替客观事实,按照主观设想的思想去收集证据,更不能弄虚作假,歪曲事实,制造假证据。否则,收集到的证据不真实全面,不仅证实不了案件全貌,而且假如以这样的证据定案,极有可能造成错案,无法保证纳税人合法权益。全面地收集证据,是查明稽查案件真实情况的基础工作和十分重要的要求。就涉税违法案件而言,只有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才能查明涉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方法、过程、危害后果。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稽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防止先入为主的思想,不能只注重收集证实纳税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而不注重收集其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只有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取得正反两方面的证据材料,才能了解稽查案件真实的各个方面和全貌,提高证据说服力,为正确处理稽查案件奠定基础。 (五)取证方式多样,提高取证效率。一要充分使用《征管法》赋于的实地检查权,到税务案件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检查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实际数量,生产产量、产供销各环环节实际流转量与实际申报额是否一致,在收集过程中应注意其车间考核方式、计件工资计算、主要原料领用等相关证据的收集,为以后的分析积累数据。二是根据分析疑点进行外围收集证据。了解税务案件当事人货物销售的流程后,到相关的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税务案件当事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的有关单据、凭证;根据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异地调查,证实税务案件当事人实际销售情况。三是在帐户的检查上即要总体进行逻辑判断即其实际生产能力与申报情况、实际获利能力与实际消费情况,也要注意细节如在帐户上异样的资流动、反常的其他费用与其支付、及销售不一致的情况;四是对银行帐户的检查,应查实税务案件当事人实际开户银行的个数及记录和其帐面实际记录相核对来收集证据。五是对帐目混乱难以查帐的应使用《征管法》第35条进行核定应纳税款,促使税务案件当事人举证,通过查实其提供的证据而揭开其真实情况。五是通过发函协查方法,利用兄弟市县稽查局调查取证的手段,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六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对拒不提供相关资料、隐匿销毁证据的行为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起到联手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六是认真详细地制作稽查原始底稿。由于税务案件的特殊性,所查纳税人的账簿凭证量大,检查范围广,有的涉及年份长,因此,有时无法对大量的账簿、凭证进行复制,只能记录在稽查底稿中,为此稽查底稿的记录必须详细,分类清晰,能真实全面地反映并证明事实情况,记录完毕应请财务人员核实无误后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六)创新取证手段,提高科技含量。一要用好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中新增加的可对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进行查询的权利。如在封存纳税人存折存款时,一定要同时取得相关的银行卡,以防纳税人用银行卡暗地取走已封存存折的款项。二要学习借鉴,拓展思路。要有意识、有目的的将司法调查中对税务工作有借鉴意义的证据调查方法、调查思维引入涉税稽查工作,达到丰富稽查手段,拓展工作思路的效果。比如在调查取证时,可以通过走访纳税人附近的群众,侧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也可以通过政策攻心策略,促使纳税人提供证据。三是针对互联网技术在经济领域的应用,加快对电脑记账、财务软件、电子商务等与稽查业务的研究,分析电子证据链,如数据电文证据、附属信息证据、系统环境证据。采用复制、输出公正、鉴定、摄像等方式,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技术固定电子证据,提高税务稽查办案在调查取证工作中的科技含量。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税收违法行为的手段越来越高明、越来越隐蔽,因此,税务稽查人员只有不断更新知识,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深入研究,才能提高税务稽查取证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确保把每一个稽查案件都办成铁案,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作者单位:宜春市地税局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131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