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内部发生应税运输劳务应纳税案分析来源:作者:日期:2010-01-26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简介:  近期,税务机关对某集团公司检查时发现,该集团公司在汇总会计报表时,将所属运输公司为系统内其他单位提供运输,所得运输收入自行进行账务调整,冲减了其他单位的成本费用。该集团公司各单位实行内部核算,只向集团公司报送内部会计报表。税务人员抽查了运输公司2008年1-12月份的会计报表,并将收入报表中有关数据与集团公司会计报表中“其他业务收入表”的“短途运输收入”栏相核对发现两表中收入数据不符。鉴于上述情况,检查组检查了运输公司2008年1-12月份的收入账,发现“短途运输收入”账户设“对内收入”和“对外收入”两个明细科目。该公司为集团公司内其他单位提供运输,按统一计费标准(即含税价格)计费,收入记入“对内收入”明细账。2008年度,运输公司对内收入为981230元,对外收入为745905元,收入合计为1727135元。运输公司按收入金额1727135元编报内部会计报表,但集团公司只按对外收入745905元编制汇总会计报表申报纳税,将对内运输收入直接冲减其他单位生产成本。当检查人员向该集团公司提出此问题时,该公司以其运输公司是内部核算单位,不具备“法人”地位为由,坚持上述财务处理。  税务分析: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该运输公司资金独立,有单独的银行结算户,单独编制财务计划及核算盈亏,已成为法定的纳税人。  因此,对该集团公司少计应税收入造成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依法补征营业税29436.9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60.58元,同时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