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税稽查局对外贸行业实施税务稽查的方法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0-03-29字号[ 大 中 小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近期对外贸企业的检查,综合运用检查账单、函调协查、外调取证和询问等方法,对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比对,从中发现疑点和线索,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查清事实。  一是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检查收入的完整性,企业是否将各项收入全部纳税申报,与海关出口信息比对,有无少做收入情况,投资收益等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出口业务是否真实业务发生,有无虚做收入,骗取出口退税等情况。  二是检查代理合同、协议等及其往来帐,企业是否有代理进口货物向下游收取商检费、港使费、检测费、仓储费等港杂费、代垫款项未作为价外费用计提增值税情况。  三是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重点检查营业成本真实性,对企业估价入帐的库存商品,实际收到发票后是否冲回原估价值,有无估价营业成本高于实际成本未冲回,形成虚列成本的情况;对企业购买但尚未取得发票库存商品,须在年度终了(12月31日)前取得正式发票后其相关的支出方可税前扣除。在年度终了仍未取得正式发票的已估价入帐的、其发生的已办理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相关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采取预提的方式的在成本中列支的任何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重点检查营业费用列支情况,有无向进货方返利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列支成本情况。对支付给境外的佣金,是否取得收款方出具的收款凭据、双方是否签署的服务合同以及对外付汇凭据。有无不合规定的佣金支出;对外贸集团分配展览会费用,是否取得合法费用列支凭证。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劳务费等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取得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情况。  重点检查海运费的列支情况,有无虚列、多列海运费情况。应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有的计入营业费用,有的冲减营业收入,但都是以税前扣除为目的)和业务开展情况,统计出海运费金额,结合业务结算的变化因素,分析对比前后几年的海运费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发现疑点。首先可根据订货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上注明的结算价格(CIF、FOB等等),如以FOB结算,则不存在海运费的问题;如以CIF价、C&F价、CFR价等结算,则应减去海运费、保险费等,将其他价格调整为FOB.价格的确定,不单是会计上海运费的核算问题,更重要的是销售责任的划分问题,或者货物风险的转移的问题。其次重视海运费数据合理性的审查。如果企业的账务处理是否以FOB价格确认收入。如以FOB结算,则不存在海运费的问题,不允许有海运费的扣除;如以CIF价、C&F价、CFR价等结算,则应减去海运费、保险费等,将其他价格调整为FOB。  另外,较重要的是注意企业的海运费数据是否合理,可通过计算货物重量,结合一定时期船务公司的单位海运费情况进行分析确认是否有虚列、多列费用的情况。重点检查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是否按计税工资标准全部做纳税调整,有无以将实际发放的应做为工资总额申报的项目,如,业务开发基金、误餐补贴、交通补贴、超标准公积金、为员工投保的商业保险,计入管理费用,未计入工资总额,进行纳税调整。  四是检查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是否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检查是否存在通过高进和产品低出,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检查通过列支关联企业费用,如,取得的银行借款,给关联方使用,利息列入财务费用;取得关联方服务、咨询费等发票,列入费用,实际无真实业务发生等情况。四是应重视对库存账面的检查,发现库存余额长期挂账不变动的,或库存余额金额较大的,都应引起重视。对库存盘亏情况,应作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针对库存已转移或低价转让未结转收入的,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