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务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谢晓晖 刘志耕日期:2010-04-27字号[ 大 中 小 ] 案例 某税务检查组到A公司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检查员老胡在核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发现报表上的利润总额为52万元,而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利润总额为-113万元,申报表比会计报表上的利润额多出了165万元。A公司已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了13万元企业所得税。难道是A公司自行纳税调整增加了利润额?即使如此,但填报的位置不对,纳税调整事项应该填列在利润总额的下方。 老胡按照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行次与利润表的相应行次逐行进行核对,很快发现了问题:申报表上填报的投资收益为660万元,而会计报表上填报的投资收益仅为495万元,正好多出了165万元。从这3个数据的关系上,老胡初步分析出A公司的填报思路。老胡又打开A公司被检查年度的投资收益账户,发现该账户上记载的投资收益额与会计报表一致,均为495万元。老胡继续追查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同时向A公司索要了与各被投资方的投资协议、被投资方相应年度的会计报表及利润分配方案,最终确认A公司会计报表核算的495万元投资收益正确。 随后,老胡请A公司财务部杨部长解释165万元差额产生的原因。杨部长解释道,A公司共有3家对外投资单位,在被检查年度都有投资收益,均代扣代缴了25%的企业所得税。A公司被检查年度收到的495万元仅是税后收益,实际从这3家公司分回的税前利润应为660万元。至于会计报表填报的投资收益与所得税申报表填报的相差165万元的问题,就是因为将495万元税后投资收益还原为税前收益660万元后填列申报表所致。老胡追问为什么要还原,杨部长说,495万元是税后净利润,660万元才是税前利润,用税后净利润弥补亏损就像是用未分配利润弥补亏损一样,即动用的是自己的留存收益,既不划算又不合理,应该用税前利润弥补才正确,并且与核算利润总额均为税前的口径保持一致。 杨部长的说法似乎在理。老胡又问,如果不换算成660万元的税前利润,而是仍按照已税利润495万元填申报表,被检查年度是否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杨部长说,这样算反而亏损113万元,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老胡追问杨部长,这两种情况究竟哪种合算?杨部长哑口无言。老胡补充道,既然税法允许且规定了企业无需再将税后投资收益还原为税前收益,此情况下A公司根本无需再对已税投资收益进行还原。另外,尽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收回的投资收益应并入收入总额,但同时规定了收回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在填报所得税申报表时,不管是按照税后投资收益还是按照还原的税前投资收益填报,仅是将同一数额的投资收益在申报表上一增一减,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缴纳没有任何影响。但是,从规范的角度来讲,填报所得税申报表应该直接按照实际收到的税后投资收益填报,这样不仅对企业有利,而且遵循了税法规定。至此,杨部长承认自己因自以为是犯了错误。 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A公司杨部长一厢情愿地认为按照还原后的投资收益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企业有利,造成在所得税申报表上多反映了165万元计税所得额,不仅在当年度多缴了企业所得税,而且少反映了应由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针对杨部长的固执己见,老胡注意方式方法,不仅弄清了事实,也为A公司节约了税款。在日常纳税检查中,检查人员很可能会遇到像杨部长那样固执的财务人员,此时就应该像老胡一样,耐心讲策略,在摸清与疑点相关的所有基本情况后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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