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利用以支抵收方法少计业务收入案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孟坚 刘志耕日期:2010-07-06字号[ 大 中 小 ] 案例 最近,某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组胡组长和同事小叶,与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律师及其会计约谈,就事务所可能存在部分收入没有入账问题进行询问。 胡组长说:“在你们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一些收费较高的项目中,为什么收费额通常有几元的尾数?”杨律师答道:“这是根据委托人委托代理的事项,经过商谈并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比例计算得出的。”小叶接着说:“我们以前检查过很多律师事务所,大额收费精确到几元钱的情况并不多见。”杨律师说:“不多见不等于没有。如果认为我们律师事务所有问题,请你们拿出证据,否则请别随便猜疑。”胡组长解释说:“我们并没有说事务所一定有问题,只是在对存在的疑点进行必要的了解。这是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应该具有的合理怀疑,希望得到你们的配合。”杨律师很不耐烦地说:“我们已经按照你们的要求提供了全部检查资料,而且你们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的检查,如果认为我们有问题,请直接提出,不要拐弯抹角。” 就这样,约谈在紧张的气氛中进行着。胡组长拿出一份收费额个位数为3的收入记账凭证,请杨律师回答这3元钱是怎样计算出来的。杨律师仍解释为依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并找出了相应的代理合同为证,而对究竟如何计算出这笔收费,表示记不清楚了。胡组长把8份类似的代理合同摆在他目前,杨律师坚持认为这些合同的收费与实际开票额完全一致,不存在问题。不管胡组长如何提问,杨律师对尾数为何出现小数额都避而不谈。 胡组长拿出一份该律师事务所与K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按照合同注明的收费标准计算,收费额应为176000元,但合同中实际注明的收费额却为98577元,少了近8万元。胡组长请杨律师对此予以解释,杨律师轻描淡写地说:“实际收费时作了调整。”但对如何调整却没有解释。胡组长追问:“既然以后收费时才作调整,为何原合同上约定的收费额会有变化?”杨律师说是因为重新签订了合同。胡组长又问:“既然重新签订了合同,为何收费方法没有重新约定?”杨律师无言以对。胡组长说:“从目前掌握的情况分析,你们律师事务所很可能存在以支抵收的情况,承接这些业务的大多数客户都在本地,找几家客户核对应该很方便。”至此,杨律师只好说出了真实情况。 原来,根据税法规定,合伙事务所投资人本人发生费用,税前扣除标准为每年24000元,而且工资额不得在税前扣除。为避免高税负,杨律师采取了通过虚开发票在委托方直接列支本人费用(由此造成一些大额收费的尾数为几元或几十元的情况),即以支抵收的方法来逃税。如此处理,不仅直接降低了营业税的计税基础,而且将应该在税后列支的超过扣除标准的个人费用变相进行了税前扣除,从而大大降低了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税负。为了防止露出破绽,杨律师对凡是实施以支抵收的业务项目,均重新与委托方签订了代理合同,确保最终收费额与开票额一致。但百密一疏,其中1份合同在重新签订时仅修改了收费额,没有将原约定的收费方法删除,露出了破绽。 经查明,该律师事务所被检查年度利用以支抵收方法少计业务收入87.71万元,最终补缴了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时受到应有的处罚。 分析 发现上述问题并不困难,但若仅是就账查账,不管是从会计账簿到会计凭证,从发票到银行进账单,还是从发票与相关代理合同进行核对,由于数额完全一致且未在账内反映以支抵收的情况,很可能发现不了问题。如果检查人员熟知一些律师事务所可能采取的偷税伎俩,再注意运用上述分析、核对及约谈的技巧和方法,就很容易发现问题。笔者认为,对约谈类似于杨律师这样能言善辩的检查对象,一定要冷静沉着,不能被对方所忽悠,要善于抓住对方回答问题或辩解中存在的破绽,攻破对方的心理防线,提高约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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