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地税联合稽查能查实问题减轻被查企业负担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沈正一 王越日期:2010-07-15字号[ 大 中 小 ]   假设某企业购进一批原材料100万元,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金17万元后入库,因管理不善导致损毁,未经税务机关审批核销,该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征管。  企业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100万元,贷:原材料100万元。  如果国税局前往稽查,由于国税局负责对增值税的征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责成企业补缴已予转出的进项税额17万元,并作如下调账处理:  借:管理费用17万元,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万元。  如果地税局前往稽查,其只会关注这批原材料毁损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核销,从而作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的处理决定,并予相应处罚。  如果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稽查呢?才会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即增值税进项转出17万元,同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7万元。  非但如此,被查企业还避免了2次稽查所带来的额外负担,因此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稽查的必要性可见一斑。  然而遗憾的是,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地税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但诸如“应当”、“尽量”这类措辞显然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规范色彩。  联合稽查的重要性很多,除了上述能够查实问题、减轻被查对象负担之外,还能起到国税、地税互相监督、业务上互相学习、尽可能降低执法风险等益处。因此我们建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应当在调研的基础上,作出一个可操作的国税、地税联合稽查办法。既提升稽查效率,又减轻被查对象负担,利莫大焉,何乐而不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