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劳务派遣常设机构重在账外取证的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严军 徐浩 徐云翔日期:2010-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为加强非居民企业管理,发挥稽查以查促查、以查促管作用,结合本地区高档星级酒店纷纷入驻的实际情况,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开展了酒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涉外酒店由境外国际酒店管理集团派遣高级管理人员负责酒店运营的模式可能构成境外酒店管理集团在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应按营业利润缴纳所得税。  某星级酒店有限公司于2002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主要从事综合性旅游宾馆及配套服务。经实地检查,该酒店的运营采用委托管理模式,酒店业主通过与境外某著名国际酒店管理集团签署管理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酒店的经营交由国际管理公司[*{7}*]监督和控制,酒店业主方定期按营业收入的2%和运营毛利的5%向国际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付至香港,管理合同期限20年。  该酒店2008年每月计提并向香港支付管理费时,已按30%核定利润率申报代扣代缴了企业所得税。从表面上看,酒店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了非居民所得税。但检查小组进一步检查企业管理合同和账户凭证发现:酒店有3名外籍员工担任酒店高管(总经理、营运总监、财务总监),负责酒店的经营决策和运营管理,这3名高管工资、薪金都在酒店领取,并由酒店承担往返香港的机票费用。  这3名外籍员工劳动关系究竟属于酒店业主方还是国际管理公司?属于国际管理公司的话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如果构成常设机构是否按营业利润缴纳所得税?针对这些疑点,检查人员经仔细查看合同条款发现,条款约定“除管理公司决定某些重要酒店员工为国际管理公司员工外,其他酒店员工在任何时候均须作为业主的雇员”、“每月例会总经理代表国际管理公司出席会议”,显然这是个有关于重要员工的排他性条款。  经询问酒店方财务经理、人事经理,人事经理坦承外籍员工有《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但与酒店业主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否与国际管理公司有劳动合同并不知情。随即,国际管理公司华东地区税收总监前来交涉,声称外籍员工是为酒店业主方服务,应属于酒店的员工,不构成常设机构,也没有纳税义务。  检查人员通过进一步核对相关售付汇备案资料,发现实际对外支付金额大于合同约定计算的管理费金额,实际支付金额还包括了外籍高管在境外缴纳的保险金。检查小组进而走访了公安局进出入境处和社保劳动局以了解外籍员工的劳动关系情况。从企业备案资料看,外籍员工是受国际酒店管理公司派遣到国内酒店从事管理工作。检查组再次约谈国际管理公司的税收总监,请国际管理公司集团总部自行举证说明外籍员工是否与集团总部签有劳动合同,是否缴纳境外劳动保险金等情况。在检查组多方面的取证和政策宣讲下,企业最终承认这3名外籍高管确与国际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养老保险金也在境外缴纳,双方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荷兰王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五条第三款“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为限”,该国际管理公司派出的3名雇员已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因此,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稽查局责成国际管理公司办理常设机构税务登记,酒店支付给派遣高管人员的工资、薪金和报销费用149万余元均应计入该常设机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加征滞纳金。  非居民企业税收检查是税务稽查近年来遇到的新生事物,被查对象多为外国和外资企业,其中不乏世界知名跨国公司。这些企业对中国税收政策了解非常透彻,并做了深入的税收筹划。与这些企业打交道,税务干部不仅要熟知基本税收规定,还要了解国际税收协定条款和相关法律知识,在检查中有理有节,以理服人,才能赢得被查对象的尊重和配合。在检查手段上,非居民企业的检查取证相比传统稽查更多体现在账外取证,因而要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联系合作,从其他部门获取税务部门无法掌握的信息作为第三方证据。例如,从外汇管理部门获取企业向境外支付费用情况,从公安部门获取涉案人员出入境记录等,必要时还应该提请国际间税收情报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