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能否税前扣除的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黄洁莹日期:2011-01-20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  YY公司是于2009年1月新设立的化妆品连锁销售公司。在公司筹建期间,发生开办费共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为10万元,全部计入了“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中。YY公司就其筹建期间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准予税前扣除向税务机关进行电话咨询。  税务机关当时对YY公司的答复为,企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其理由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YY公司在筹建期所发生的10万元业务招待费,是与其筹建有关,但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关,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企业不太满意这一答复,认为这笔招待费应该可以在税前扣除。  法理分析  笔者以为,税务机关的“在筹建期所发生的10万元业务招待费与其筹建有关,与其生产经营无关,不得税前扣除”的判断是不尽正确的。判断一项活动与筹建有关还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前者是以时间为标准判断,是企业正式开始生产经营之前所开展的工作;后者则以活动的实质为标准,贯穿企业的筹建与正式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两者必然存在交叉,也就是说筹建期间开展的活动也有可能与生产经营有关。就算本案的业务招待费确实与生产经营无关,在没有审阅有关凭证的情况下也不应该认定为不得税前扣除,因为没审阅凭证就不可能知道活动的内容与目的,也就无法判断是否与生产经营相关联。  按通常理解,“生产经营”是指围绕企业产品(或劳务)的投入、产出、销售、分配乃至保持简单再生产或实现扩大再生产所开展各种有组织的活动的总称,包括企业成立、人员招聘、设备与原料采购、投料生产、产品销售、售后服务等各环节的经济活动以及为这些活动所提供的服务、管理与辅助工作。  企业在筹建期间虽然还没有正式开始生产经营,但不可避免地会开展一些与日后生产经营密不可分的业务,比如寻找经销商,洽谈确定合作意向,理顺分销渠道,进行市场调查与售前宣传等等。这些活动都是企业为达到生产经营条件所必需的一系列前期准备,也是企业运行中的通常做法。正是由于有了这些售前准备活动,才能使企业能够快速而顺利地确定代理商、分销商,达成销售协议,从而使产品一生产出来便可以及时销售出去而实现收入,尽早地为国家创造税收。因此,这些活动应该符合所得税法规中的相关性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因此,企业在其筹建期间所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应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只是不能通过“开办费”处理,而应在取得营业收入后一次或分多次进入当期相应成本项目,按规定的扣除标准税前扣除。  至于本案中YY公司在筹建期间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10万元,还需根据相关凭证进一步区分哪些是与将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相关的,例如公司股东或员工的私人聚会或者过节聚餐等活动;哪些确实是为使企业达到正式生产经营必要条件所发生的,例如上述的销售网络布点、理顺供货与分销渠道等活动。前者不得税前扣除,后者应当准予在取得营业收入后按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征管建议  判断一项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不能仅以发生在筹建期间还是生产经营期间为标准,应该是费用的实质与用途。只要符合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原则,无论发生在筹建期间,还是生产经营期间,都应该准予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