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计废品收入 “A类企业”偷税不容忽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彭保红日期:2011-03-11字号[ 大 中 小 ]   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是当地一个“A类企业”,“A类企业”是税务机关评价一个企业纳税信誉的*6等级,通常指一个企业纳税信誉比较好。在人们的普遍意识中,这样的企业是不会偷税的。因此,在每年安排的税务检查中,这些企业总能成为“漏网之鱼”。也正因为如此,个别貌似诚信纳税的企业,在“A类企业”金字招牌的掩护下,悄无声息地大肆偷逃国家的税款,并且这些大企业还会充分利用财务人员的业务实力,处心积虑地筹划偷税手段,致使偷税手法越来越隐蔽。税务人员在检查时,要想发现、调查、取证,都是十分艰难的。  今年7月,国税稽查局开始对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检查组进驻企业后,首先将该公司的账面情况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了相互核对,企业纳税申报的数据与账面数据相一致,2008年申报销售收入1222038589.90元,2009年申报销售收入1243393868.68元,两年中销售收入差别不大,并且2009年的收入比上年还略有递增。一切都看似十分符合常理。  检查人员为了搞清楚企业各项收入的变动情况,特意制作了《各项收入统计表》,统计了该厂两年来各项收入的明细情况,包括各项主营业务收入、各项其他业务收入、各项营业外收入。统计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开始对统计表上的有关数据进行认真的比较分析,从中查找有关数据的异常波动情况。结果发现,该公司2009年销售的废料收入比2008年大幅度地减少了,该公司2008年销售的废料收入为2945681.07元,而该公司2009年销售的废料收入仅仅为641789.19元,也就是说,该公司2009年销售的废料收入比2008年减少了2303891.88元,减少比例高达78%.  这一异常情况立刻引起了检查人员的警惕,检查人员开始分析调查该异常情况的原因。经查找有关记载废料收入的凭证,发现这些废料主要是废棉和回丝等,并且这两年所销售的废料品种也是一样的。既然销售的废料品种是一样的,那么能够造成废料收入减少的原因通常是生产规模下降了,致使生产出来的产成品和产生的废料同时减少。但是,检查人员在核对该公司的“产成品”账时,发现该厂2009年入库的产成品比2008年还有所增加,这说明该厂2009年的生产规模反而比上年扩大了。另外,税务人员又询问了企业的负责人,得知企业近年来并没有进行技术改造,因此,企业也不可能较大规模的提高产出率。综上分析可以得出,该公司在2009年产出的废品应当不会比上年减少,该公司在2009年申报的废品收入比上年大幅度减少,很可能说明该公司隐瞒了销售废品的收入。但是,税务人员查阅了企业的所有会计资料,均没有发现该厂记载销售其余废品的痕迹。因此,如何查证落实企业销售其余废品的问题,成了检查工作的难点和重点。  “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检查人员对此充满了信心。虽然该公司对其余废品的销售在会计资料上没有留下任何蛛丝马迹,但是该公司作为一个大型企业,在货物和资金上一定有着相对规范的管理,针对这么多的废品货物,该公司决不可能在货物保管、货物发出、收取货款上不留下任何线索。  针对销售废品少计收入的问题,检查人员将目标瞄准废品,采取外松内紧的策略,一切工作都在悄悄进行。检查组经过研究认为,要查清企业销售废品少计收入的问题,必须首先搞清楚企业销售的程序和手续,然后再在关键点上突然发力,力求“一招制敌”。  因此,检查人员与企业财务负责人进行了一场貌似轻松的交谈,通过交谈,得知了企业销售的程序和手续。原来,企业所有货物销售的业务,都是由该公司销售科首先开具缴款单,客户拿着缴款单到该公司的开户银行划款或者直接到财务科出纳人员那里交款,出纳收到货款后向客户开具收到货款的收据,客户依据出纳开具的收据再到销售科索取货物出库单,然后客户就可以到该公司仓库提取货物,另外收据和出库单都是一式三联。由此看来,销售科在整个销售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销售科一定保存有收据和出库单的其中一联,如果在销售科能够查找到销售废品的收据和出库单,那就可以证实企业销售废品少计收入的问题。因此,检查组将该公司销售科锁定为下一步检查的关键目标,并且准备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尽量获取全面的涉税资料。  当天下午,企业销售科的职工刚刚上班,检查人员首先封锁了销售科的各个业务口,要求所有资料原地存放,决不允许带走任何资料,然后再与企业经理进行协调,并告诉他们,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企业的所有涉税资料,最终征得了企业的配合,检查组查获了大批的收据、出库单和报表。  首战告捷,仅仅是走向成功的关键。回来后,检查人员对这些有用的资料进行了挑选、整理,又结合企业的有关会计资料,对已经在账簿上记载的收入逐一剔除,最终分类、汇总出该单位2009年1-12月份未记收入的废料销售收入2442348.25元(含税),其中适用13%税率的废料金额为800887.06元(含税),销项税额92137.45元;适用17%税率废料金额为1641461.19元(含税),销项税额238502.91元,该公司2009年共少申报缴纳增值税330640.36元。  在铁证面前,企业心悦诚服表示愿意积极补缴税款,接受处罚。根据《税收征管法》六十三条之规定,追缴了企业少缴纳的税款330640.36元,按日加收了滞纳金,并对所偷税款给予330640.36元罚款,税款、罚款合计为661280.72元。  因此,税务机关对“A类企业”决不能停留于惯性思维,错误地认为“A类企业”都能够诚信纳税,不仅要加强日常税务管理,而且要充分发挥税务稽查“打击、震慑”的作用,力求防微杜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