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建立信息核对库 防范农产品发票的虚开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国林日期:2011-12-19字号[ 大 中 小 ] 由于农产品收购企业虚开收购发票、违规抵扣税款问题突出,我国各级税务机关都在努力加强农产品收购环节的税收管理。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在监控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方面,并没有取得明显进展。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认为,税务机关如果从掌握农户的农产品销量入手,利用相关部门的信息,建立农户农产品出售数量信息核对库,核实收购企业收购发票的真实性,应该能够有效防范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偷逃税款的行为。 农产品税收管理存在突出问题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一种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为解决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时面临的无法抵扣进项税问题,国家出台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照收购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由此,农产品收购发票成为增值税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可起到减轻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作用。然而,由于缺乏科学的监控措施,这种由企业自开自抵、没有认证制度约束的扣税凭证,成为不法分子肆意抵扣税款的工具。 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有在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时,才能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财税字[1995]5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然而实际上,很少有农产品经营企业是挨家挨户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产品,为减少麻烦和节省费用,大多数企业选择从中间商贩手中批量收购农产品,汇总开具收购发票,违规抵扣税款。 除此之外,为少缴或不缴税款,一些企业往往在收购农产品时提高开具单价,满额填开,以多抵进项税;或直接虚构收购业务,杜撰向其出售农产品的农民的姓名、地址,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冲抵销项税。现实中,不少企业存在满额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向同一农业生产者大量开具发票等问题,明显不符合实际。这些企业不是长期零税负申报,就是税负明显偏低。 为解决这些问题,尽管各地税务机关采取了多种应对办法,如规定“收购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查验”等,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农产品收购环节现金交易多,并没有能有效地监控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建立农户出售农产品信息核对库 笔者认为,从农产品的源头入手,也就是掌握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产量,比如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户售粮数量信息核对数据库,可以有效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行为。 该数据库可利用财政部门的相关信息,事先采集农户的基本信息,如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承包土地数量、可售农产品数量等。 目前,财政部门实行粮食直补进农户,形成了详细的农户信息资料,涵盖农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承包土地数量,惠农通或一折通银行账号等70多项内容。其中农户的承包土地面积非常准确,是农户申请后,经村组实地核实、张榜公示,最终由财政部门分户造册,经村委会、镇政府、农业局审核确定的。借助这些资料,结合农业局的农产品产量测算情报,将每个农户的产粮数量扣除农户自用部分,就可以比较准确地算出一个农户可出售的农产品数量。据此,可以方便地建立一个全县农户可出售粮食数量信息核对数据库。 以湖北省京山县为例,京山县共有农户11.22万户,耕地面积85万亩,合作社410户。每年5月,县财政局会完成早稻、小麦、春玉米、油菜的面积核实,9月会完成中稻、晚稻、夏玉米的面积核实。目前,农民种田使用的是良种,实行的是标准化种植,农业产量在正常年景非常稳定,测算产量很准。税务部门根据农户的种田面积和产量,扣除农民自用部分如口粮、饲料等,就可以准确地算出每个农户可售的粮食数量。由于涉及农户不多,利用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农户售粮数量信息核对数据库不存在难题。以每个农户平均出售4次粮食计算,总计涉及开具100多万份农产品收购发票,税务部门电子采集数据的量也不大,很容易操作。 采取税控机开票等配套管理措施 在建立农户出售农产品信息核对库的基础上,税务机关还应采取配套的管理措施。 比如实行信息核对管理,也就是将农产品收购发票信息与农户售粮数量数据库信息进行比对。当出现相关比对信息不一致的情况时,如发票显示的收购数量大于农户售粮数量信息数据库中的可售粮食数量,税务机关要阻止其抵扣相关税款,并对其展开检查。 规定农产品收购单位要通过税控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电子采集农产品收购发票信息,并向税务部门申报。 在农产品经营及加工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收购场地安装摄像头,采集农产品收购价格,防范企业人为抬高农产品收购价格。 由于目前各种财政直补均是通过农户的一折卡(惠农卡)账户进行支付的,税务部门可要求收购企业通过农户的一折卡(惠农卡)账户进行收购业务结算,结合农户售粮数量信息核对数据库信息,防范不法分子假冒农民销售粮食,虚开发票抵扣税款。 原则上农民要就近出售农产品,如果确实需要到外县(市)出售农产品,收购方又需要抵扣,可由农民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用于抵扣。 如果企业需要到外县(市)收购农产品,规定其要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收购地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经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后抵扣税款,或者在农产品收购地进行注册,由收购地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 作者单位:湖北省京山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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