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优化税收法律援助工作的四项对策及建议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徐菊平 王乃斌日期:2012-06-06字号[ 大 中 小 ]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它是指国家为了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切实得以实现,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税收法律援助以调解在税收征收、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等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有关涉税争议为主要目的,是健全税务机关防止损害纳税人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手段。税收法律援助的主要作用是通过给纳税人搭建一个有别于常规诉讼、复议、听证程序之外的平台,协调解决涉税争议,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税收法律援助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税收争议存在的客观性。在税收执法管理活动中,税收争议是经常发生的。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2010年全国共发生税务行政复议案件2994件,每年平均近600件。从调查和剖析税收争议案件中,我们不难归纳出有以下几种原因:其一,纳税人的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其二,征纳双方对税法理解上的偏差。 其次,税收法律援助的滞后性。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也必然有依法享受纳税服务的权利。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收管理权的执法机关,征纳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由于我国正处于民主与法治建设逐步完善的阶段,由于一些地方的政府官员官僚作风严重,税收法律援助极易扭曲变形。更有甚者,个别税务机关因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决定而进行反复检查或稽查等现象还没有完全杜绝,导致征纳双方情绪对立。 再其次,援助救济制度的缺失性。一是程序不规范,职权划分不明。二是法律救济制度不衔接。 为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发展的需要,力求解决传统税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存在的弊端,适应人民群众及广大纳税人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实现应援尽援,不断畅通法律援助渠道,*5限度地做好税收法律援助工作,笔者建议: 一是畅通征纳关系渠道。着力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换位思考,探索建立需求导向型纳税服务体系,切实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畅通“面对面”、“点对点”以及“点对面”的交流沟通渠道,及时解决纳税人申报纳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帮助纳税人提高自行申报的准确率,努力降低涉税争议的发生率。 二是满足多种援助需求。“援助中心”除承担税法宣传、解答咨询、业务培训、税收辅导工作外,把解决纳税人的个性需求放在重要位置,根据纳税人的具体业务需求,为纳税人提供形式多样的援助服务措施。要从四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是个性服务。援助对象主要为体弱多病、伤残等弱势群体。二是延时服务。援助对象因特殊情况需在节假日或非上班时间段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可直接拨打中心电话,或通过网上留言方式求助,中心人员将在约定时间为其提供服务。三是维权服务。针对纳税人普遍存在合同管理、欠款回收与及时缴纳税款发生矛盾等问题,援助中心及时介入,由志愿者协助纳税人实施维权行动。四是反馈服务。及时反馈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征纳双方沟通和交流。 三是提高纳税人自觉履税遵从度。援助中心通过与纳税人沟通、交流,将事后服务变为事前服务、日常服务,及时、方便、快捷地服务于纳税人,在*9时间化解征纳矛盾。 四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对工作可能出现的涉税争议,建立健全援助联动制度,随时与企业进行沟通,提供税法援助。同时在税务登记环节建立援助联动机制,新注册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告知税法援助制度的内容,让纳税人“办明白事,纳明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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