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外销售不入账 盘点库存露马脚来源:镇江市国税局作者:张方东日期:2008-01-04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案情  句容市某铜材有限公司于1999年8月成立并于同年10月18日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企业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紫铜板带系列。该企业2005年度取得销售收入12162787.48元,销项税额2073797.64元,进项税额1843638.76元,进项税金转出89950.94元,当年应纳增值税320109.72元,当年已缴增值税320109.72元,税负2.63%.该企业2006年1-3月份销售收入4248171.06元,销项税额722189.06元,进项税额651073.21元,当期应缴增值税71115.89元,当期已缴纳增值税71115.89元,税负1.67%.该企业属用废企业,所购原材料主要为废铜,进项抵扣率为10%,而其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为17%,该企业税负明显偏低。  2006年5月20日税务稽查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日常检查,经对该企业库存材料盘点,发现其账面存货数量与实际存货数量不一致,在事实面前企业不得不承认账外销售的数量偷税事实。该企业2005年度销售筛选后的废紫铜42.02吨,单价10000元每吨,取得收入420200元(含税),现金收款,未开具发票,未入账,也未按规定申报收入420200(含税),少缴增值税61054.70元;2006年1-4月销售筛选后的废紫铜17.175吨,单价12000元每吨,取得收入206100元(含税),同样为现金收款,未开具发票,未入账,也未按规定申报收入206100元(含税),少缴增值税29946.15元。以上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之规定,应补增值税91000.85元。  二、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对所偷增值税91000.85元予以追缴入库,建议对所偷税款处以一倍的罚款计91000.85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该企业2005年度所偷税款达一万元以上且占其应纳税款(69483.5/389593.22)17.83%,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案件分析  从该企业账外偷税的案例中发现,现金交易和销售产品不要合法票据,是多数设账外账的企业的惯用手法。当前,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和诚信度不够,企业间债务矛盾纠缠不清等多种原因,导致国内现金交易普遍,而且在各专业市场尤其盛行。  针对企业偷税手法日趋隐蔽的情况,税务人员要特别注意稽查方法的选用,不能就账查账。要做到,一是查前的准备工作要充分,不仅仅对税收政策、财会制度和相关法律知识要熟悉,还要了解被查单位的行业特性,尤其要弄懂生产流程,能预先分析稽查中可能发生问题的环节。二是检查中注意盘存实物的合理性,毕竟账外销售破坏了纳税人核算的真实性,或多或少地在实物和账上会留下疑点,对于疑点不能轻易的接受纳税人的解释,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全方位、多角度地调查了解。三是分析账外经营存在的可能。比较现金收入与销售收入的差异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四是延伸稽查多头取证,以相关信息为依据,逆向思维,有的放矢,找出账外销售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