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请客也要掏钱纳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石溪 显美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我自己请客也要缴税啊?”江苏省溧水县一娱乐中心老板在自己的歌厅内请亲戚朋友吃饭结果税务部门要求照章纳税。  原来,该娱乐中心日前在接受税务检查时,检查人员发现一批酒水消费单《客户签名》一栏内有该娱乐中心另一合伙人的签名。经查实,这批消费单是该合伙人在娱乐中心请自己亲戚朋友消费的单据。由于该娱乐中心属合伙经营,为了便于年终利润分配及成本核算,吧台对每一笔消费都进行登记,但合伙人自己请客部分确实没有收钱。娱乐中心老板很是不解:“这不就等于我们自己在家里请客吗?难道这也要缴税?”  检查人员对老板的疑惑作出了解释,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其中明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列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缴纳所得税。因此该娱乐中心的另一合伙人在中心请客应视为自产自用,所以要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