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协定”在税法面前失效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金山 田占永 王磊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我们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注明了‘房屋租赁期间,一切税收和费用均由乙方(即承租方)支付’,为什么税务局还要求我缴税?你要给我评评理!”近日,河北省任丘市的纳税人王先生拨打沧州市地税局12366进行咨询。  原来,王先生将自己一处闲置房屋出租,承租方开起了建材商店。前不久,任丘市地税局对房屋租赁业进行清理检查,发现该建材商店未缴纳房产税,便要求王先生缴纳房产税,并就房屋租赁缴纳营业税。王先生认为合同上写明了自己不承担税款缴纳的责任,心里想不通,于是向12366讨说法。  12366坐席员说,《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而房屋承租方与王先生之间既不存在“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也不存在“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情况,房产税应由房主王先生缴纳。另外,《经济合同法》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包括宪法、经济合同法和税法在内的一切法律、法规。因此,他们之间的“君子协定”没有法律效力,房主王先生是房产税的法定纳税人。同时,房屋租赁营业税是以取得租金收入的一方为纳税人,房主自然也就是法定的营业税纳税人。  听完坐席员的解答,王先生主动到地税局缴纳了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