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行政部门收费须注意增值税风险来源:作者:陈文裕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某热力供应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去年这家企业根据当地政府的协调,接受了当地财政部门的委托,为其代收某专项基金,全年共代收专项基金250万元。但该企业在每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中,却没有将此项收入纳入销售总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于是,在上个月税源巡查中,税收管理人员发现了这一问题后,上报稽查部门并很快作出处理决定,要求这家企业补缴应纳增值税、滞纳金和罚款。  热力供应公司代当地财政部门收取的专项基金该不该申报缴纳增值税?从增值税管理的基本规定来看,该公司在销售热力的同时,受托代收专项基金250万元,按规定应属于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须并入当期销售总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六条*9款有明确的规定:所谓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的价外费用不包括纳税人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十二条规定:所谓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这其中就有“基金”项目,且财法字[1993]第38号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凡是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当然,并不是纳税人所收取的价外费用都要纳入销售总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有的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就是一个例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一是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二是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三是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从财税[2005]165号文件可以看出,该公司代财政部门收取的专项基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就要看该专项基金是否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该专项基金的收取必须是经过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要是属于当地政府或是财政部门的专项基金,肯定属于价外费用,那么,该公司得把这笔250万元的代收款项并入销售收入总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该公司在代为收取该专项基金时所开具的收款票据,必须是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要是使用公司自己的收款票据或是其它票据,也算是价外费用,一样要将这笔250万元的代收款项并入销售收入总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三是该公司代为收取的专项基金250万元,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主管部门,或虽不上缴财政主管部门但必须是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来监管,以实现专款专用。要是没有全额上缴,或是该公司以及其它部门参与分配,也只能算价外费用,也得并入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这家热力供应公司代当地财政部门收取的专项基金250万元,是否属于价外费用,该不该申报缴纳增值税,就要看该专项基金是否同时具备财税[2005]165号文件要求的三个条件。如同时符合要求,也就不用并入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不同时符合上述要求,则必须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以减少不必要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