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县某建筑工程队偷税案来源: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一) 基本案情  1、 基本情况  A县××建筑工程队,属乡办集体施工企业,个人合伙承包经营,法人代表陈某,已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营业税和所得税实行自行申报方式交纳。  2、 案件来源  1998年9月接群众口头举报,反映××建筑工程队生意不小,缴税不多,企业亏损,私人发财,有偷税和贪污的嫌疑。但举报人对该单位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偷税线索却不太清楚。举报中心受理此案后,经局长批准,稽查局发出《稽查任务通知书》。  3、 检查思路、方法  稽查人员于1998年9月20日进入被查单位。经对报表、账簿和凭证的查阅,发现该单位工程业务收入按月申报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季预交,年终向税务征管机关汇算清缴,并有汇缴报告,未发现税务违章行为。对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主管进行询问,都宣称企业财务制度齐全,记账规范,按时足额上交各项税费,纳税态度良好,交税积极,不可能有税务违章问题。于是首次进点稽查无功而返。  回来后,稽查局领导和稽查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大家进行了情况交流,重新清理了思路并进一步研究对策,决定从三方面着手追查:1、调取帐簿、凭证,对各项工程项目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查清应税业务收入;2、对各项工程成本项目进行分类归集,寻找不实之处以利突破;3、结合帐证检查,对项目经理人进行政策法规宣传,了解事实真相。  调帐检查发现:被查单位1995年至1998年度有工程结算收入656,620.46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在××造纸厂工程项目中有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款85,259.85元,未计入工程结算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在对工程项目经理的询问中,却遇到了很大的困难,无论稽查人员怎样宣传政策,他们始终口径统一,态度坚决,一口咬定各工地的成本真实、票证完备,无弄虚作假行为。询问未取得任何进展。在这种情况下,稽查人员在对各工地成本项目归集的基础上,又调取了各项目的决算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发现了四个疑点:1、各工程施工项目成本资料中没有一张黄砂、石子的材料发票,土建施工不使用砂石料岂不荒谬?2、××造纸厂工地使用的水泥数量大大超过决算定额,并有大量建筑施工并不需要的柴油发票;3、××工行宿舍传达室工地只使用了石灰和人工,没有钢材、水泥、红砖等其他材料凭证,不合情理;4、每个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施工成本都恰好等于决算书的直接工料费合计,一分不差,笔笔如此。  掌握上述问题后,稽查人员对工程项目经理展开了正面交锋。在交待政策后,首先出示了他们原先的询问笔录,接着又出示了新掌握的证据,使他们无法自圆其说,攻破其心理防线。在稽查人员有理有据的步步追问下,各项目经理不得不抖出了内幕:各工程项目的账面成本是不实的。除一部分正当材料发票外,其余票证都是各项目经理各显神通搞来发票抵上去的,实在不够的话就填工资单凑数。决算书中的直接工料费与实际成本的差额项目,由经理分40%,工程队管理人员分60%.之后,稽查人员对被查单位的法人代表和财务主管又进行了质询,查实了该单位虚列成本,隐瞒利润私分,账面利润不能反映实际经营成果的违章事实。  (二) 案件处理  根据上述事实,对该案最终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二、三、四条规定,对被查单位工程结算收入656,620.46元,追缴营业税及19698.61元;对甲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款85,259.8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追缴营业税2557.8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规定》第二、三、四条规定,追缴城建税1112.82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浙江省财政厅1996财预74号《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调整分成办法的通知》,追缴教育费附加890.26元。  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粮食附加税的通知》[(87)浙政67号]规定,追征1999年度少缴的粮食附加税4451.28元;  5、对被查单位虚列成本,账面利润不实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9、二、三、四、五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参照同行业相同规模水平,核定其199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19545.45,追缴企业所得税39450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所偷的营业税及附加处以30%的罚款计7277.85元。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所有滞纳的税款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  (三) 案件分析  本案的查处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单一的稽查手段已不适应现阶段稽查工作的需要,必须多种手段结合起来灵活运用;要掌握被查单位的生产过程、经营特点以及可能的偷税方法;有的放矢,采用适宜的方法对症下药;掌握纳税人的心理特点,晓之以法、动之以理,重点突破,推动稽查工作的深入。  该案多种偷税手段并用,可算是建筑行业偷税手法的集大成者,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四) 建议措施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体会到,普及税法知识任重道远。被查单位负责人在缴清了税款和罚款后对我们说:你们的招数厉害,我佩服;你们把税法上的条条给我看了,是对得上号的,我也服了,所以我把补税罚款都交清。但我是口服心不服:一是工地包工头经费包干,按直接费向企业结算,没有一个建筑企业不是这样的,查到我算我倒霉;二是工程备料款要先交营业税我想不通;三是甲方单位自备的材料款要我替他交税,我更是想不通。所以针对这个案件我们建议:  1、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加强纳税人税法知识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觉悟。  2、开展建筑行业专项检查,规范纳税秩序,促进纳税公平,以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