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纳税单位也应索取正规发票来源:作者:石溪 汪树强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近期,记者对行政机关、医院、学校、居委会等发票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这些单位都程度不同地存在违规使用发票的问题:有的用白条入账,有的自制收、付款凭证,还有的使用早已废弃的收款收据等等。这些发票所记载的金额也大小不等,有的票面金额超过十万元。使用这些违规发票的做法是错误和有害的,它助长了部分单位或个人偷逃国家税款的风气;给一些思想不健康的人利用发票徇私舞弊提供了“温床”;所购商品尤其是大件商品以及提供的劳务服务出现质量问题而发生纠纷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严重地违反了国家的发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一条又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为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为确保消费者自身权益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南京地税提醒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支付款项时,必须索取正规的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