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贸公司设置帐外帐隐匿收入偷税案来源: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案情  2002 年 9 月,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接到反映某物贸公司房屋租金、汽车保险返还收入不入帐,偷逃国家税收、经理收入不交个人所得税的群众来信。经对来信反映的情况进行分析,常熟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物贸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物贸公司是由市物资局下属的物贸中心于 2000 年改制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 258 万元,主营机电产品销售。 2000 年、 2001 年分别实现销售收入 4582 万元和 2630 万元、实现利润2 . 6万元和1 . 2万元。  三、主要违法事实  物贸公司在 2000 至 2001 年间以另设帐外帐的手段隐匿应税收入 137.89 万元。其中房租收入 54.22 万元(其中 22.3 万元转作仓储收入申报了营业税等)、汽车上牌服务收入及代办保险手续费收入 54.73 万元、销售商品返利 2.76 万元、利息收入 0.4 万元、已在企业成本中列支的代垫水电费 13.38 万元、已在企业转制时剥离的职工住房销售收入 10.80 万元(该项房产销售收入已由交易中心按评估交易价代扣代缴了相关税金)。发生的部分成本费也同时记入帐外帐,共计 89.92 万元。发放股利 18.87 万元。物贸公司在 2000 至 2001 年间利用设置帐外帐,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发放工资不代扣个人所得税等手段,少缴营业税 4.64 万元、城建税 0.32 万元、房产税 6.23 万元、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8.78 万元、企业所得税 10.78 万元。  四、定性及处理结果  物贸公司将部分收入另设帐外帐,采用在帐簿上少列收入的手段,达到了少缴税款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上述行为属偷税,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物贸公司追缴少缴的营业税 4.64 万元、城建税 0.32 万元、房产税 8.42 万元、企业所得税 10.78 万元、印花税 0.07 万元,并对其偷逃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计 24.16 万元;追缴所偷的印花税 0.07 万元,并对其偷逃印花税的行为处所偷税款三倍的罚款计 0.21 万元;  2、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物贸公司追缴其 2001 年 4 月 30 日前 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 5.40 万元。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物贸公司 2001 年 5 月 1 日 以后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一倍的罚款计 3.40 万元。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少缴的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分段计算加收滞纳金 2.08 万元。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其支付运输费、装修费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000 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