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割”开的税款来源:作者:孙跃南 徐林海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来源 根据稽查局的工作安排,我检查人员通过税收大征管软件中预警系统以及对我区“其他机械制造业”增值税纳税人中的砂轮机、切割机生产企业的“一户式”管理系统的查询、分析和对比,我检查人员发现江苏xxx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税负与其他同类型企业相比明显偏低,于是决定对该企业2004年7月至2005年11月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二、企业情况 江苏xxx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18日成立,主要从事砂轮机、切割机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系中外合资企业,该企业2004年7-12月申报应税收入1973324.79元,申报应纳增值税52337.92元,期末增值税留抵为204.59元,税负2.65%;该企业2005年1-11月申报应税收入5966748.88元,申报应纳增值税31003.63元,期末增值税留抵为零,税负0.52%. 三、检查准备 在确定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后,我们对“一户式”管理系统中该企业机内静态资料、纳税申报资料和以前年度稽查部门检查资料和管理分局的有关纳税评估资料及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等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对比,我们注意到: 1、该企业系2004年新成立的企业,横向比较,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明显比同行业企业底,纵向比较,该企业2005年度增值税税负明显比2004年度底,而根据我检查人员的调查和了解,该行业除个别品种的原材料价格略有上涨外,其余各种料、工、费及产品的销售价格等情况都无大的变动,所以该企业可能存在发出的货物不入账或长期挂账不申报的情况? 2、该企业可能存在接受虚开的或是其他不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虚增进项税金而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 3、通过了解,我们检查人员得知该企业还有一在盐城市亭湖区注册的法人代表为同一人的关联企业,那么上述关联企业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业务往来价款、费用的支付和收取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经过反复讨论,制定了如下检查方案:一是考虑到对现金体外循环方式偷税的检查难度较大,必须尽可能多地在*9现场、*9时间获取*9手资料,如有必要可以实施调账检查;二是将获取资料的重点放在财务室现场、企业仓库和业务部;三是到人民银行查询企业在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四是全面检查企业的所有账册、凭证等与纳税有关资料,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五是检查时要注重快、准两字,突破纳税人的心理防线。 四、实施检查 根据稽查工作规程,检查人员及时送达检查通知,并马上对企业展开检查。针对企业财务、生产、仓库三个方面,同时从快在现场取证。看到这种情况,该单位法人代表出现了对抗抵触情绪,针对企业不积极配合的情况,我们一方面做好解释工作,另一方面继续加强取证力度。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工作,检查人员从该企业仓库、生产车间、销售科、财务科、总经理室分别取得2004年度、2005年1-11月的原始生产台帐、出入库记录、货物购销合同等资料。 五、案件情况 经对获取的上述资料进行分析检查,发现该企业采用销售收入不入账、不开票、不申报纳税的手段隐瞒产品销售收入503831.32元。具体为:1、2005年1月29日销售给浙江省xx物资有限公司200台切割机,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8000.00元。 2、2005年3月26日销售给浙江省xx物资有限公司1504台切割机,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69216.00元。 3、2005年10月14日销售给浙江省xx物资有限公司201台切割机,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5945.08元。 4、2005年11月15日销售给江苏省xx国际集团xx进出口有限公司1154台切割机,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80670.24元。 根据我们检查人员对该企业法人代表和相关财务人员的询问得知: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货物销售未入账并申报纳税的原因主要是当初货物购销合同都是由该企业的关联企业盐城市xxx电器工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省xx物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而上述货物的生产和耗料都在江苏xxx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进行;可该企业并不是先将上述货物开票并销售给盐城市xxx电器工业有限公司,再由盐城市xxx电器工业有限公司开票并销售给浙江省xx物资有限公司,而是直接由该企业的关联企业盐城市xxx电器工业有限公司直接开票并销售给浙江省xx物资有限公司,而且上述货物的生产耗用及材料的成本结转在该单位财务账上均未记载。而上述第4项货物销售未入账并申报纳税的原因主要是货物虽然已发出,但江苏省xx国际集团xx进出口有限公司至检查时为止尚未通知其开票,而该单位也没有在财务账上及时的预提该部分货物的销项税金。 以上共计查补增值税85651.32万元。 六、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9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9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作出(1)追缴其所偷的增值税85651.32元。(2)按规定加收其所偷的增值税85651.32元的滞纳金。(3)对所偷增值税行为处所偷税款85651.32元50%的罚款,计42825.66元。(4)因该单位的偷税数额和比例都达到移送标准,所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5)对该企业2005年1月至11月间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调增调减项目,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该企业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并检查。 七、存在问题 1、目前很多企业投入大,快速发展意识很强,但管理不规范,经营者依法纳税观念较淡薄,受利益驱使,千方百计隐瞒销售收入,把该申报的税金尽量少申报或零申报甚至不申报; 2、对大量采用现金交易、进销两头不开票、不入账,游离于增值税链条之外的偷税行为,缺乏有效监管措施; 3、企业会计、出纳、仓库等管理人员大部分是法人代表直系亲属,财务管理、监督制度形同虚设。 4、关联企业间产品的转移、相互之间材料的领用、业务往来价款、费用的支付和收取等,往往纳税人都以有利于己的原则去操作,而对是否按税收法律的要求去进行往往忽视了或是说故意避开了。 八、整改意见 1、加强一般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和管理,根据行业特点,设立具体的账务核算要求,对知情不报,甚至帮助经营者偷税的会计人员,一经查实,即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从业资格。 2、加大纳税评估力度,充分发挥管理分局的直接管理监督的职能。 3、加强管理分局与稽查局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 4、对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辅导活动要切实有效地进行下去。上述该企业经营的是外贸产品,正常情况下企业货物发出与外贸公司通知企业开具销项发票有1至2个月的时间差,而检查人员发现一般情况下企业的财务人员都没有预提发出货物的销项税金,而直到外贸公司通知企业开具销项发票时才将收入入账并申报纳税。如对企业财务人员及时进行纳税辅导和宣传,上述问题或许就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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