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更不及时 一月损失一万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陈大元 陈俊峰 黄洁湖 徐景文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没有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却要按照17%的税率缴税,同样的销售额,1个月的税款却比以往多缴了1万多元。”日前,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说起这一“重大损失”懊悔不已。据介绍,这家公司之所以多缴税,皆因公司搬迁经营场地后,没有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与税务机关失去联系所造成的。  坐落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的某科技有限公司,2005年初成立,主要生产电脑机壳、DVD机壳等,生意还算不错。  2007年9月,因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达到115万元,按规定已达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该公司被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自动列为责令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象。  当宝安区国税局龙华分局按规定通知该科技有限公司办税员到税务局领取《责令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时,税收管理员多次拨打其原税务登记的联系电话,均未能打通,且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均为同一电话号码。税收管理员通过现场调查后得知,该公司已迁离原地方,一时难以找到。  前不久,当该公司负责人前往龙华分局办事时才得知,公司早已被责令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需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从2007年10月起,公司增值税税率也已被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自动按17%的规定税率执行。  由于错过了a1的申请认定时机,该公司每月缴纳税款由按营业额乘以6%的征收率一下子骤升至按营业额乘以17%基本税率,1个月就要多缴1万余元,公司负责人后悔不已,随即向税务机关提出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为此,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如企业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到税收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随时与税务机关保持通信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