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丝织有限公司隐匿货款偷税案来源: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情况 江苏某丝织有限公司是丹阳市某镇私营企业,主要从事丝绒织品的产销业务。 2001 年度申报销售收入 29452209.04 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9110.49 元; 2002 年申报销售收入 36232549.49 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246933.23 元。 二、主要违法事实 2001 年度,该公司收取销货款存进“个人信用借记卡”未入帐金额 905072.40 元; 2002 年度,该公司收取销货款存进“个人信用借记卡”未入帐金额 5218916.92 元,同时取得帐外资金银行存款利息 3689.78 元; 2003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该公司收取销货款存进“个人信用借记卡”未入帐金额 11894741.99 元,同时取得帐外资金银行存款利息 113223.17 元。综上所述,该单位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三年帐外合计收取销货款 18018731.31 元。 三、定性及处理结果 由于该单位收入可以查实,而成本、费用无法查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国税发( 2000 ) 38 号文的规定,对该单位 2001 年、 2002 年企业所得税采取核率征收的办法征收,查补企业所得税 160 多万元、税款滞纳金 27 万,共计查补税、费、基金、滞纳金 190 多万元,同时对该单位未按规定保管帐簿资料的行为处以罚款 8000 元。由于检查时该企业 2003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尚处于法定申报期,所以已责令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自行申报。该案已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审查。 四、案例分析及点评 本案中反映出的生活消费品企业偷税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此案采取的偷税手段及其成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销货方面,由于其销售主要面向专业市场,且大多为现金交易,其中很大部分对方是不索取发票的,有些客户则就是冲着不要发票可以享受较低的售价而成交的,他们也在偷税行为中得到了价格实惠,受了益,有的甚至成为偷税“共谋者”。 二是原材料进货方面,由于产成品销售市场现金交易的盛行,也带动了原材料市场现金交易的肆虐。一些丝织厂在部分销售不开票隐瞒销项税额的情况下,也没有了索取进项发票的动力,为了“节省”进货成本,往往怂恿原材料供应者不开票而降低供货价,造成了偷税的恶性循环。 三是财务管理方面,由于现在大部分经营者都是私人,有的虽挂国有或集体牌子,实际已是“转包”甚至是“再转包”,这些经营者主观上,受个人利益驱动,一切以追求个人利益为目的,总想方设法偷点税,造成财务管理有法不依,混乱不堪,会计听命于经营者,会计信息严重不实,会计监管成为一句空话,一些看似简简单单、清清楚楚、毫无问题的帐只是用于应付税务部门检查的摆设,后面往往隐藏着深深的偷税“黑洞”;客观上,目前丝绸产销经营中普遍存在“回扣送礼”这一“行规”,而这一块在帐面不能暴露,于是千方百计找“下水道”,有的通过开具虚假的运费或其他费用发票列支,有的通过多转成本做文章,更多的是隐瞒不用开票的销售收入,成本结转则通过虚列方式进行消化,或干脆将进货一起隐藏,搞“飞过海”、“两头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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