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金峰公司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案来源: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来源 2005年5月,郴州市北湖区国税局通过日常检查发现郴州金峰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存在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嫌疑,即将案件移送郴州市国税局稽查局立案查处。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注册成立于2003年9月,外商独资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伟峰(真名邱伟辉,广东潮州人),主营生产、自营出口家具用具,产品全部用于出口。 2003年10月至2005年4月,该公司共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1174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5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811.68万元;申报出口产品销售收入6035.62万元,向香港卫辉贸易有限公司、星辰亚洲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开具“中国湖南郴州金峰家具有限公司销售发票”97份;先后7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共获取退税款507.57万元。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邱伟辉,化名“邱伟峰”,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广东省潮州市人,深圳市远泰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郴州市金峰家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使用伪造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冒充港商。 2003年10月至2005年4月,犯罪嫌疑人邱伟辉伙同他人,以金峰公司为掩护,大肆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虚假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取得和使用假发票,具体涉税违法事实如下: (一)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2003年10月至2005年4月,该公司在未发生农副产品收购业务的情况下共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1061份,涉及金额4103.28万元。 (二)虚假申报抵扣进项税金。2003年10月至2005年4月,该公司利用虚开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33.43万元,已按4%转出进项税额164.13万元,实际抵扣进项税额369.3万元。 (三)非法取得和使用假发票。2003年10月至2005年4月,该公司非法取得空白假“广东省商品销售发票”25份,自行填开5份;非法取得空白假“广东省深圳市运输装卸专用发票”25份,自行填开10份;非法取得空白假“广东省加工修理修配统一发票”25份;此外,还取得广东省东莞市国业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假发票25份、深圳市新安达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假发票10份。 四、处理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利用虚开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申报抵扣的369.3万元进项税额,全额追缴入库;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的规定,该公司实际留抵的43.92万元增值税税额可予抵减,故该公司实际应补缴增值税款325.38万元,并加收滞纳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6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030号)*9条、第五条的规定,该公司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是偷税,决定对该公司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即罚款369.3万元。 (三)根据《*6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030号)*9条、第五条的规定,该公司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第三和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非法取得和使用假普通发票的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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